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确保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效果,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向本院所办理案件的涉案单位、本级有关主管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需要向涉案单位以外的上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层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制作检察建议书后,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并转送被建议单位。
需要向下级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指令对应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
需要向异地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征求被建议单位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意见。被建议单位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不同意见,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坚持认为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的,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第四条 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司法办案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检察建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再审检察建议;
(二)纠正违法检察建议;
(三)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四)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五)其他检察建议。
第六条 检察建议应当由检察官办案组或者检察官办理。
第七条 制发检察建议应当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进行,实行以院名义统一编号、统一签发、全程留痕、全程监督。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有关执法、司法机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执法、司法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二)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决定或者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过程中存在违法执行、不执行、怠于执行等行为,或者有其他重大隐患的;
(三)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或者执行监督案件,发现行政机关有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和执行的行为的;
(四)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社区矫正机构、强制医疗执行机构等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或者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过程中存在普遍性、倾向性违法问题,或者有其他重大隐患,需要引起重视予以解决的;
(五)诉讼活动中其他需要以检察建议形式纠正违法的情形。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诉讼条件的,应当按照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向行政机关提出督促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社会治理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
(一)涉案单位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完善,存在违法犯罪隐患,需要及时消除的;
(二)一定时期某类违法犯罪案件多发、频发,或者已发生的案件暴露出明显的管理监督漏洞,需要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管理监督工作的;
(三)涉及一定群体的民间纠纷问题突出,可能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或者恶性案件,需要督促相关部门完善风险预警防范措施,加强调解疏导工作的;
(四)相关单位或者部门不依法及时履行职责,致使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存在损害危险,需要及时整改消除的;
(五)需要给予有关涉案人员、责任人员或者组织行政处罚、政务处分、行业惩戒,或者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司法责任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
第十二条 对执法、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的违法情形,以及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法律、司法解释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意见书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调查办理和督促落实
第十三条 检察官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应当依照本规定提出检察建议情形的,应当报经检察长决定,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做到事实清楚、准确。
第十四条 检察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调查核实:
(一)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
(二)向当事人、有关知情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三)听取被建议单位意见;
(四)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
(五)委托鉴定、评估、审计;
(六)现场走访、查验;
(七)查明事实所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进行调查核实,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第十五条 检察官一般应当在检察长作出决定后两个月以内完成检察建议事项的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办结。
检察官调查核实完毕,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写明调查过程和认定的事实与证据,提出处理意见。认为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起草检察建议书,一并报送检察长,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提出检察建议。
经调查核实,查明相关单位不存在需要纠正或者整改的违法事实或者重大隐患,决定不提出检察建议的,检察官应当将调查终结报告连同相关材料订卷存档。
第十六条 检察建议书要阐明相关的事实和依据,提出的建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确具体、说理充分、论证严谨、语言简洁、有操作性。
检察建议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或者问题的来源;
(二)依法认定的案件事实或者经调查核实的事实及其证据;
(三)存在的违法情形或者应当消除的隐患;
(四)建议的具体内容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等的规定;
(五)被建议单位提出异议的期限;
(六)被建议单位书面回复落实情况的期限;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检察官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起草的检察建议书,报送检察长前,应当送本院负责法律政策研究的部门对检察建议的必要性、合法性、说理性等进行审核。
检察建议书正式发出前,可以征求被建议单位的意见。
第十八条 检察建议书应当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送达有关单位。送达检察建议书,可以书面送达,也可以现场宣告送达。
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应当商被建议单位同意,可以在人民检察院、被建议单位或者其他适宜场所进行,由检察官向被建议单位负责人当面宣读检察建议书并进行示证、说理,听取被建议单位负责人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除另有规定外,应当要求被建议单位自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以内作出相应处理,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因情况紧急需要被建议单位尽快处理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回复期限。
第二十条 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检察建议书,可以抄送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等。
第二十一条 发出的检察建议书,应当于五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口业务部门和负责法律政策研究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检察长认为本院发出的检察建议书确有不当的,应当决定变更或者撤回,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说明理由。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书确有不当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变更或者撤回,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提出异议的,检察官应当立即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及时对检察建议书作出修改或者撤回检察建议书;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报经检察长同意后,向被建议单位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督促和支持配合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督促落实工作由原承办检察官办理,可以采取询问、走访、不定期会商、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并制作笔录或者工作记录。
第二十五条 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通报同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应当定期对本院制发的检察建议的落实效果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检察建议的流程监控和分类统计,定期组织对检察建议进行质量评查,对检察建议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制发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效果纳入检察官履职绩效考核。
第二十九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察建议工作的指导,及时通报情况,帮助解决检察建议工作中的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法律、司法解释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和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办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印发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
法律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已于2019年2月26日起施行。为更好地指导各级人民检察院正确适用该规定,规范检察建议法律文书制作,特制定《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法律文书格式样本》,现予以印发。对于适用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附件:1.《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填写和印制说明;
2.《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法律文书格式样本》。
最高 人民 检察 院
2019年2月26日
附件1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法律文书格式样本》
填写和印制说明
一、填写要求
1. 文书标题中的检察院名称应当与检察院院印的文字一致,但基层人民检
察院应当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2.文书文号。检察建议文书文号分为以下几种:
(1)对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监督:×检刑/民/行监〔20××〕×号;
(2)对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民/行违监〔20××〕×号;
(3)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检民/行执监〔20××〕×号;
(4)对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或者执行中违法行为的监督:×检行(违/执)监〔20××〕×号;
(5)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监督:×检××行建〔20××〕×号。
(6)对刑事诉讼活动或者执行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违法问题或者其他重大隐患,以及有关单位社会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监督:×检建〔20××〕×号。
(7)对检察建议书的变更和撤回:
变更本院制发的检察建议书:×检建变更〔20××〕×号;
撤回本院制发的检察建议书:×检建撤〔20××〕×号;
指令下级院变更其制发的检察建议书:×检建指令变更〔20××〕×号;
指令下级院撤回其制发的检察建议书:×检建指令撤〔20××〕×号。
3.当事人、被建议单位简称。在案件或者问题来源部分用当事人或者被建议单位全称,第二次出现时,在其全称之后用“(以下简称××)”的形式设定简称。如“深圳市科中大交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中大公司)”,不使用“申请人”“其他当事人”“一审原告”“上诉人”等代称。出现次数不超过两次的当事人或者被建议单位不必使用简称。
4.人民法院名称一般不使用简称,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用“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再审法院”等代称。
5.文书中指代本院的,一律使用“本院”,不使用“我院”表述。
6.法律援引。引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应当写明全称,不使用简称。引用法律条文的,要写明条、款、项、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引用法条的顺序是先上位法后下位法,先法律、法规后司法解释。
7.数字。文书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5位和5位数以上的阿拉伯数字应连续写,不加空格或分节号,如“34152元”;尾数零多的,可以万、亿为单位,如“456000000”可以写作“4.56亿”。涉及新的计量单位应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
8.成文日期。填写批准人的批准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如“2014年12月6日”。
9.印章的使用。对外使用的文书,应当在成文日期上加盖有关单位印章。
二、文书印制标准
标题居中,其中“××人民检察院”字体为宋体小二号,文书名称字体为宋体二号加粗,文书文号为楷体_GB2312四号,居右。正文内容字体为仿宋_GB2312三号。文书打印时统一用国际标准A4(297mm*210mm)纸张打印。所有文书上空37mm,下空35mm,左空(订口)28mm,右空(翻空)26mm。正式打印时,文书样本中标明的“样式”、“院印”、相关注释、制作说明等不要打印。
三、封皮印制标准
1. 成品尺寸:210mm*297mm。
2.底色蓝色色值:Y0 M89 C100K0。
3.检徽:尺寸54.5mm*56.2mm ,标准检徽图样,彩色,距天头41mm,左右居中。
4.字体:正面第一行“检察建议书”字体为方正小标宋_GBK,大小:68pt,距天头140mm,左右居中;正面第二行(院名)字体为汉仪中宋简,大小:25pt,距地脚31mm,左右居中;背面“××人民检察院印制”字体为汉仪中宋简,大小:25pt,距地脚31mm,左右居中。
5.用纸:250g白卡。
6.各院在印制时,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电子版为模本,仅院名可改为与印章一致,其他格式不得更改。
7.检察建议书封皮电子版另行下发。
四、本文书格式样本列出的仅是常用的、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样式。实践中如遇未列出的情形,应当参照常用的样式,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变通,并将变通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附件2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法律文书格式样本》
目 录
样式1:检察建议调查终结报告
样式2:再审检察建议书(刑事建议再审用)
样式3:再审检察建议书(民事建议再审用)
样式4:再审检察建议书(行政建议再审用)
样式5:检察建议书(纠正普遍性倾向性违法问题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用)
样式6:检察建议书(纠正审判人员违法用)
样式7:检察建议书(纠正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违法用)
样式8:检察建议书(纠正行政机关违法用)
样式9:检察建议书(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用)
样式10:变更检察建议决定书
样式11:撤回检察建议决定书
样式12:指令变更检察建议决定书
样式13:指令撤回检察建议决定书
样式1:检察建议调查终结报告
××××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调查终结报告
××年××月××日,本院决定办理××(被建议单位)××(检察建议类别)检察建议监督事项,承办人×××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已调查完毕。
一、事项来源
写明该检察建议监督事项的来源。
二、调查核实的过程
写明承办人做了哪些具体的调查核实工作及日期,分别调取了哪些证据材料。
如:承办人××先后采取了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询问办案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调查核实工作,具体如下:
1. ××年××月××日,在××看守所提取了犯罪嫌疑人××入所的体检报告和入所身体检查监控视频资料;
2.××年××月××日,询问了××公安机关办案人××,并形成了询问笔录;
3.……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写明承办人经调查核实查明的相关事实情况,阐述认定被建议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或者重大隐患的具体事实及证据。
四、处理意见
写明针对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是否需要向被建议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需要发出检察建议书的,简要写明纠正违法、治理防范的具体意见;不需要发出检察建议书的,写明理由。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如:是否有上级部门、领导交办、转办、关注等情况;是否涉及需要移交其他机关、部门办理的相关线索;是否存在信访隐患;是否容易引起网络舆情关注或炒作等。
承办人:×××
20××年×月×日
制作说明
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五条制作。为承办人对检察建议事项调查终结后制作调查终结报告时使用。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叙述调查核实的过程和查明的相关事实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样式2:再审检察建议书(刑事建议再审用)
××××人民检察院
再审检察建议书
×检刑监〔20××〕×号
原审被告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职业、单位及职务、住址、服刑情况。有数名被告人的,依犯罪事实情节由重至轻的顺序分别列出。)
××人民法院以××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对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判决(裁定)×××(写明生效的判决、裁定情况)。原审被告人(原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不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经依法立案复查,本案的事实如下:
……(概括叙述检察机关复查认定的事实、情节。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围绕刑法规定该罪构成要件特别是争议问题,简明扼要地叙述案件事实、情节。一般应当具备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关键行为情节、数额、危害结果、作案后表现等有关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要素。一案有数罪、各罪有数次作案的,应当依由重至轻或者时间顺序叙述。)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号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包括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理由如下:
……(根据情况,理由可以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和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几方面分别论述。说理要有针对性,引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时应当准确、全面、具体。)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号刑事判决(裁定)……(概括列明生效刑事判决、裁定书存在哪些错误),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特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请在收到后三个月内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本院。
此致
××人民法院
20××年×月×日
(院 印)
附:1.被告人××现服刑于××(或者现住××)。
2.新的证人名单或者证据目录。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八条和《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制作。人民检察院在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对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时使用。
二、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附卷,一份发送同级人民法院,一份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并可根据抄送对象增加印制份数。
三、本文书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样式3:再审检察建议书(民事建议再审用)
××××人民检察院
再审检察建议书
×检民监〔20××〕×号
(第一部分:写明案件来源)
当事人申请监督的表述为:×××(申请人)因与×××(其他当事人)××(案由)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检察机关依职权发现的表述为:×××(一审原告)与×××(一审被告)××(案由)纠纷一案,××人民法院(此处指作出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法院)作出了×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第二部分:写明诉讼过程和法院历次审理情况)
××年×月×日,×××(以下简称××)起诉至××人民法院,……(简要写明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的,简要写明反诉请求)。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号民事判决(裁定)。该院一审查明,……。该院一审认为,……。判决(裁定):……。
××不服一审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简要写明上诉请求)。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该院二审查明,……(如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可简写。如“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或“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该院二审认为,……。判决(裁定):……。
××不服二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简要写明再审请求)。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表述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号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表述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该院再审查明,……(如查明的事实与前一审一致,可简写)。该院再审认为,……。判决(裁定):……。××不服再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第三部分:写明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
……(如与作出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法院认定事实一致的,写明“本院审查认定的事实与××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如与作出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法院认定事实不一致的,写明分歧和依据,所作的调查核实工作一并写明,如对……问题进行了调查、委托鉴定、咨询等。)
(第四部分:写明监督理由和依据)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概括列明生效民事裁判、调解书存在哪些法定监督的情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或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进行概括)。理由如下:
……(此段结合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详细论述监督的理由和依据。说理要有针对性,引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时应当准确、全面、具体。)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概括列明生效民事裁判、调解书存在哪些法定监督的情形)。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请在收到后三个月内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本院。
此致
××人民法院
20××年×月×日
(院 印)
附:检察卷宗×册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制作。人民检察院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时使用。
二、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附卷,一份发送同级人民法院,一份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并可根据抄送对象增加印制份数。
三、本文书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样式4:再审检察建议书(行政建议再审用)
××××人民检察院
再审检察建议书
×检行监〔20××〕×号
(第一部分:写明案件来源)
当事人申请监督的表述为:×××(申请人)因与×××(其他当事人)××(案由)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号行政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检察机关依职权发现的表述为:×××(一审原告)与×××(一审被告)××(案由)纠纷一案,××人民法院(此处指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作出了×号行政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第二部分:写明诉讼过程和法院历次审理情况)
××年×月×日,×××(以下简称××)起诉至××人民法院,……(简要写明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号行政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该院一审查明,……。该院一审认为,……。判决(裁定或调解):……。
××不服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简要写明上诉请求)。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号行政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该院二审查明,……(如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可简写。如“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或“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该院二审认为,……。判决(裁定或调解):……。
××不服二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简要写明再审请求)。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表述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号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表述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号行政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该院再审查明,……(如查明的事实与前一审一致,可简写)。该院再审认为,……。判决(裁定或调解):……。××不服再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第三部分:写明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
……(如与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认定事实一致的,写明“本院审查认定的事实与××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如与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认定事实不一致的,写明分歧和依据,所作的调查核实工作一并写明,如对……问题进行了调查、委托鉴定、咨询等。)
(第四部分:写明监督理由和依据)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号行政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概括列明生效裁判、调解书存在哪些法定监督的情形)。理由如下:
……(此段结合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详细论述监督的理由和依据。说理要有针对性,引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时应当准确、全面、具体。)
综上,××人民法院×号行政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概括列明生效行政裁判、调解书存在哪些法定监督的情形)。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特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请在收到后三个月内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本院。
此致
××人民法院
20××年×月×日
(院 印)
附:检察卷宗×册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制作。人民检察院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时使用。
二、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附卷,一份发送同级人民法院,一份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并可根据抄送对象增加印制份数。
三、本文书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样式5:检察建议书(纠正普遍性倾向性违法问题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用)
××××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检建〔20××〕×号
一、写明主送单位的全称
二、案件或者问题的来源
写明本院在办理案件或者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该单位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有关情况。
三、依法认定的案件事实或者经调查核实的事实及其证据
写明依法认定的案件事实或者经过调查核实后查清的事实及证据。对事实的叙述要求客观、准确、概括性强,要归纳成几条反映问题实质的事实要件,然后加以叙述。
四、存在的违法情形或者应当消除的隐患
阐明该单位存在的违法情形或者隐患,包括刑事诉讼活动或者执行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违法问题或者其他重大隐患;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存在管理监督漏洞;民间纠纷问题突出;不依法及时履行职责;需要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罚、政务处分、行业惩戒或者追究司法责任等问题。
五、建议的具体内容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等的规定
写明建议的具体内容及依据。意见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切实可行,要与以上列举的问题紧密联系。检察建议引用依据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检察机关提出建议的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另一种情况是该单位存在的问题不符合哪项法律规定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六、被建议单位提出异议的期限
告知被建议单位可以提出异议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七、被建议单位书面回复落实情况的期限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0××年×月×日
(院 印)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九条第四项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针对执法、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或者执行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违法问题或者其他重大隐患,以及有关单位社会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时使用。
二、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附卷,一份发送被建议单位,一份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并可根据抄送对象增加印制份数。
三、本文书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样式6:检察建议书(纠正审判人员违法用)
××××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检民/行违监〔20××〕×号
当事人申请监督的表述为:×××(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案号)一案存在违法情形,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检察机关依职权发现的表述为:本院对××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案号)一案的审判活动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现查明:……(详细写明检察机关查明的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相关过程和情况)。
本院认为,……(结合检察机关查明的情况,论述审判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理由和依据)。
综上所述,……(概括列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存在哪些法定监督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监督行政审判人员违法写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特提出检察建议,……(写明建议的具体内容)。
请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本院。
此致
××人民法院
20××年×月×日
(院 印)
附:检察卷宗×册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制作。人民检察院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时使用。
二、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附卷,一份发送同级人民法院,一份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并可根据抄送对象增加印制份数。
三、本文书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样式7:检察建议书(纠正法院民事、行政执行违法用)
××××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检民/行执监〔20××〕×号
当事人申请监督的表述为:×××(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执行(审查)×××(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执行案号)一案存在违法情形,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检察机关依职权发现的表述为:本院对××人民法院执行(审查)×××(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执行案号)一案的执行活动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现查明:……(详细写明检察机关查明的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相关过程和情况)。
本院认为,……(结合检察机关查明的情况,论述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理由和依据)。
综上所述,……(概括列明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哪些法定监督的情形)。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行政执行监督写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特提出检察建议,……(写明建议的具体内容)。
请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一个月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本院。
此致
××人民法院
20××年×月×日
(院 印)
附:检察卷宗×册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时使用。
二、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附卷,一份发送同级人民法院,一份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并可根据抄送对象增加印制份数。
三、本文书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样式8:检察建议书(纠正行政机关违法用)
××××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检行(违/执)监〔20××〕×号
××××(主送单位的名称):
本院在办理××××(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案号)一案过程中发现……(说明办案中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
本院经调查核实,现查明:……(写明检察机关审查查明的案件基本情况,详细叙述行政机关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和执行行为的事实和根据)。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向你单位提出如下建议:
……(写明建议的具体内容。)
请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本院。
20××年×月×日
(院 印)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纠正违法的检察建议时使用。
二、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附卷,一份发送相关行政机关,一份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并可根据抄送对象增加印制份数。
三、本文书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样式9:检察建议书(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用)
××××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检××行建〔20××〕×号
×××(被建议行政机关的名称):
……(写明问题的来源或提出检察建议的起因)。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写明检察机关认定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事实,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有关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被建议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构成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写明建议的具体内容。)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
20××年×月×日
(院 印)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履行诉前程序,决定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时使用。
二、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附卷,一份发送被建议行政机关,一份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并可根据抄送对象增加印制份数。
三、本文书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样式10:变更检察建议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
变更检察建议决定书
×检建变更〔20××〕×号
××××(写明主送单位的名称):
××年×月×日,本院向你单位发送了×检建〔20××〕×号检察建议书。经研究,本院认为……(写明变更检察建议书的理由)。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年×月×日作出的×检建〔20××〕×号检察建议书作出以下变更:
一、……
二、……(写明具体变更内容)
请按照变更后的检察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于收到本变更决定书之日起×个月(依据相关规定确定相应的期限,一般与原检察建议书确定的回复期限一致)内将整改落实的情况书面回复我院。
20××年×月×日
(院 印)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制作。人民检察院发现检察建议书确有不当需要变更时使用。
二、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发送原检察建议书的被建议单位。
三、本文书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样式11:撤回检察建议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
撤回检察建议决定书
×检建撤〔20××〕×号
××××(写明主送单位的名称):
××年×月×日,本院向你单位发送了×检建〔20××〕×号检察建议书。经研究,本院认为……(写明撤回检察建议书的理由)。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决定撤回××年×月×日作出的×检建〔20××〕×号检察建议书。
20××年×月×日
(院 印)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制作。人民检察院发现检察建议书确有不当需要撤回时使用。
二、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发送原检察建议书的被建议单位。
三、本文书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样式12:指令变更检察建议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
指令变更检察建议决定书
×检建指令变更〔20××〕×号
×××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名称):
××年×月×日,你院向×××(被建议单位名称)发送了×检建〔20××〕×号检察建议书。经研究,本院认为……(写明变更检察建议书的理由)。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指令你院对××年×月×日作出的×检建〔20××〕×号检察建议书作出变更,并及时将变更检察建议决定书送达×××(被建议单位名称)。
20××年×月×日
(院 印)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制作。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确有不当的,指令变更时使用。
二、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发送下级人民检察院。
三、本文书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样式13:指令撤回检察建议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
指令撤回检察建议决定书
×检建指令撤〔20××〕×号
×××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名称):
××年×月×日,你院向×××(被建议单位名称)发送了×检建〔20××〕×号检察建议书。经研究,本院认为……(写明指令撤回检察建议书的理由)。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指令你院撤回××年×月×日作出的×检建〔20××〕×号检察建议书。
20××年×月×日
(院 印)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制作。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确有不当的,指令撤回时使用。
二、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发送下级人民检察院。
三、本文书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