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下称《决定》)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均自2021年3月12日起施行。
《决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是增设“总则”一章,要求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等;二是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职权相关规定;三是完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相关规定;四是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增加相关内容;五是健全全国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六是加强代表工作、密切与代表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