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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东: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检察实践与反思

来源:《中国检察官》 2026-09-08

  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检察实践与反思


  摘  要: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是检察监督模式创新与规范化发展的重要抓手和制度保障。广东省深圳市检察机关通过明确重大监督事项范围及办理程序、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机制、开发数字化系统模块等方式推动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部署落地见效,实践中面临部分检察人员履职意识和能力存在不足、案件化办理适用范围和操作规范较为笼统、智能化应用不到位、实体管理较为薄弱等情况影响案件化办理质效,需要进一步夯实监督理念和履职能力,健全规则体系和办理机制,强化人工智能的赋能应用,优化闭环管理和质效评估,助推检察机关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提质增效。


  关键词:重大监督事项 案件化办理 监督机制


  全文


  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指检察机关基于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办案方式对重大违法事项进行流程化、规范化监督。最高检应勇检察长强调“对重大监督事项,要进一步完善案件化办理机制,参照案件形式进行办理和管理”。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通过程序和机制优化,将司法办案的理念、程序与规则体现到监督活动中,有力增强法律监督的权威性、公信力。本文结合广东省深圳市检察机关的实践探索,系统剖析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价值、困境与对策,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路径探寻提供参考借鉴。


  一、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价值阐释


  (一)监督模式司法化转型的应有之义


  传统监督履职工作主要围绕监督文书的制发与审批展开,一定程度沦为“贴标签”、发文书式的公文处理工作,行政化色彩较为浓厚。案件化办理使监督活动充分导入程序正义、权利保障、证据裁判、罪责刑相适应等司法理念,立案程序的前置设定有助于调查核实权的充分行使,相关会商研判、反馈复查等机制的适配能切实保障监督对象的知情权、抗辩权和救济权,检察监督的司法内核更加凸显,监督范式真正实现从事务性处理向专业化履职进阶,由“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转型。


  (二)监督权规范运行的必然要求


  传统监督模式下,检察监督的指向对象、程序启动及实施手段都存在一定主观性、不确定性,易受个人意志影响而中止或终结,导致出现选择性监督等现象。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需要构建严密规范的办理程序、运行机制及其证据规则,且适用于不同来源渠道的监督事项,通过将监督活动纳入办案轨道全程规范运行,有效杜绝降格处理、无故终结等恣意或不当操作,也有利于监督行为的内部监控与反向审视,为其数字化流转、平台化管理筑牢根基。


  (三)激发监督内生动力的有力抓手


  重大监督事项往往需耗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采取案件化办理模式能推动监督行为纳入办案量测算,使其工作量和价值量在业务考评体系中得到更充分体现,激发检察人员开展法律监督的积极性。依托案件化办理的协同履职优势,重大监督事项更易于整合监督资源,凝聚履职合力,实现跨部门、跨区域一体推进、跟进监督。案件化办理也有利于监督事项的全方位排查、工序化处理和长效化履职,使监督线索“富矿”经过发掘筛查、成案办理,锻造成监督“铁案”,使监督触角从个案纠错向综合治理、社会治理延伸。


  (四)办案与监督一体推进的重要路径


  传统模式下的监督活动常依附于办案,成为办案之外的附带性、边缘性工作,未形成独立、完整的履职路径。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机制通过设置特定的办理期限与运行程序,使监督活动形成相对独立的处理机制和闭环路径,使监督行为在操作层面不受制于诉讼程序,办案与监督可依托各自程序链条同步推进,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筑牢双轮驱动、协同发展的运行根基。


  二、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深圳实践


  近年来,深圳市检察机关持续深化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实践探索,推动检察监督工作提质增效。


  (一)明确重大监督事项范围及办理程序


  一是明确重大监督事项范围。结合监督履职实践和相关经验做法,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深圳市院”)于2022年6月印发《深圳市检察机关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明确重大监督事项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重大行为或事件:(1)涉嫌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社会影响恶劣的;(2)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或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的;(3)经新闻媒体曝光、网络媒体炒作,引发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4)易引起严重群体性事件或维稳事件,矛盾焦点突出的;(5)其他需要监督的重大行为或事件。二是明确重大监督事项全流程、标准化办理程序。案件化办理依次包括以下环节:(1)受理立案。检察官认为监督事项需要立案办理的,层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批立案。(2)调查核实。检察官拟定调查核实方案,采取调阅证据材料、讯问询问、现场走访、委托鉴定及专家咨询等方式对问题事项开展调查核实。(3)实施监督。结合违法程度及实际情况,分别采取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检察建议书》或工作函、口头纠正等方式予以监督。(4)跟踪反馈。对被监督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于未整改反馈的可采取通报其上级机关、主管单位或报告同级党委、人大等举措。(5)复查救济。被监督单位对监督意见有异议的,可书面申请复查,另行指定检察官办理。(6)结案归档。将监督工作的文书材料立卷存档,确保可查可溯。


  (二)完善相关制度机制


  一是健全常态化调度推进机制。定期开展工作调度会,以专项汇报、工作通报等为抓手,研判工作态势,破解履职堵点,压实工作责任。二是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将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情况纳入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并开展相关典型案例评选活动。三是构建一体履职机制。深圳市院对全市监督事项的移交、流转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将大数据监督模型批量发掘的线索分别推送至基层院并指导办理,构建“市院统筹、区院办理、一体监督”工作格局,形成“个案纠正→类案监督→社会治理”履职路径。深圳市检察机关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增设信息共享的“质效提升”必填项,由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等条线检察官从各自职能出发,就公诉案件中是否存在监督线索进行逐案研判和填录,确保监督线索全方位排查,“四大检察”协同高效履职。


  (三)开发数字化系统模块


  深圳市检察机关上线运行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系统模块,搭建起重大监督事项全流程线上办理、全环节精准留痕、全链条闭环管理的信息平台,引导检察人员规范、精准开展监督。该模块前端依托监督模型对内外部数据进行筛查分析,自动推送监督事项,也支持检察人员录入自行发现的监督事项。运转流程衔接紧密,精准对应案件化办理程序,并在相关节点配备了基础性文书及按需求设定的个性化文书。系统模块的出口无缝对接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可根据监督事项的具体情况,在案件化办理模块全程办理或跳转至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办理,实现与现有办案系统的深度适配、兼容互通。


  三、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部分检察干警履职意识和能力有所欠缺,影响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积极性与实效性


  部分检察人员对于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未能将新时代检察监督理念与政策要求融入监督过程。有的基于功利化倾向和办案数据的考量,将个别情节轻微、危害性较小的问题事项采取案件化办理;有的满足于对细节、表层问题的监督,对于运用案件化办理机制对问题事项进行深度挖掘及开展纵深长效监督缺乏动力。个别干警的业务能力与案件化办理的工作要求不匹配,数智赋能意识不强,平台操作的熟练度和精准度不高,影响了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机制的落实。


  (二)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制度设计较为宏观且应用场景相对狭窄,实践中标准把握不一


  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设定仍较为原则和笼统,案件化办理与日常监督界限模糊,实践中对同类监督事项的立案标准、结案条件、证明标准的把握尺度不一。一是现行制度体系的程序设定相对完备,实体规则较为匮乏,未根据监督事项的类型和违法程度制定差异化操作指引和阶梯式证据标准。对于部分监督事项,虽形式上启动了案件化办理程序,但在问题事项的审查要点、调查方向、取证方式及监督手段的考量与运用方面存在偏差。二是目前案件化办理机制主要应用于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及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监督等传统监督活动,对一些相对柔性的“新兴”监督领域和非办案渠道获取的监督线索大多仍沿用常规监督模式。


  (三)智能化应用尚未落地,制约案件化办理效能全面释放


  人工智能赋能检察工作多聚焦于办案辅助环节,监督领域的智能化建设相对滞后,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系统模块尚未深度应用自然语言处理、知识图谱、机器学习等技术手段,在线索筛查识别、问题事项分析研判、业务数据流转、文书报告辅助生成、专业知识采集等关键环节,智能化工具供给不足,大量案件化办理常规工作仍需人工完成,耗时耗力,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监督效能的充分释放。


  (四)侧重案件化办理流程管控,实体管理存在不足,影响监督办案的管控实效


  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管理机制较为侧重节点控制、数据统计、线索统筹等工作,流程管控体系较为完备,实体性管理相对薄弱。对监督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约束有所欠缺,日常监管多依赖事后评查,对案件化办理过程中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问题缺乏实质性审查与常态化预警纠错机制,未实现对监督办案的全要素、全环节动态监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化办理机制实现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的质效提升。


  四、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完善路径


  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需要继续从理念、机制、管理等层面持续优化完善,真正实现从“数据驱动”向“质效导向”模式转型发展。


  (一)转变监督理念,夯实履职能力


  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制度效能的充分释放,需要检察人员持续更新司法理念、夯实履职素能根基。一是深度把握“三个善于”原则,善于抓住核心违法点,精准把握与问题事项违法性相关的主要事实和关键证据,透过表象深挖问题本质和治理漏洞;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和司法原则,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问题事项的违法程度和危害后果等因素,分别采取口头纠正等柔性监督或书面纠正违法等刚性监督手段;坚持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妥善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听证等形式加强沟通和法理阐释,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二是强化数字赋能意识。用足用好系统模块,形成从“要我用”向“我要用”的理念转变,主动沟通反馈平台运行中遇到的问题,持续提升系统操作能力。三是锻造过硬监督本领。加强对监督对象专业领域知识的系统学习和培训,精准掌握其履职方式和问题短板;依托座谈交流、案例研讨、结对“传帮带”等形式,组织检察人员学习研讨案件化办理的经验与方法,提升监督的精准度与有效性。


  (二)健全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规则体系和办理机制


  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需要从覆盖范围、操作规则、应用领域、办理机制等层面继续完善,构建更为完备、高效的监督工作格局。一是进一步明晰适用范围和立案条件。可考虑“四大检察”的职能差异,结合罪名、案由、违法情形、侵害法益、危害后果等因素,对重大监督事项的范畴和认定标准进行更为细化的列举式表述。二是制定类案指引和证据规则。根据违法事项的性质、行为模式、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对问题事项进行分类,研究制定全链条办理指引和差异化监督规则,如针对危险驾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毒品犯罪等侦查取证违法问题高发的重点类案以及电子证据取证不规范、刑事“挂案”等重点事项,列明相应的审查要点、调查方式、证明标准及监督手段。三是丰富应用领域和程序设计。将案件化办理模式延伸至羁押必要性审查、支持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民事检察和解等监督领域;对于群众信访、网络媒介、数据发掘等“案件外”渠道获取的监督线索,可导入各业务条线均有权限查阅的独立案卡,实现“四大检察”相关业务条线信息共享、联合研判,必要时由多部门协同履职、一体办理。四是优化办理机制和资源配置。通过线索初查、并案处理、繁简分流等举措,强化监督线索立案前的初步核查,必要时由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有无案件化办理必要,可将阶段性高发频发的同类型轻微违法事项合并办理,通过“简案快办、繁案精办”分流监督办案路径。


  (三)强化人工智能的赋能应用


  随着数字检察战略的全面深入推进,人工智能不断为各项检察工作提质增效注入强大动能。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块可深度运用大语言模型及机器学习、知识图谱等AI技术,打造辅助监督的“最强大脑”。一是锻造案件研判“分析仪”,智能评估问题事项的违法类型、立案条件及监督方式,“一键生成”涵盖调查手段和监督意见的案件化办理工作方案。二是生成线索捕捉“透视眼”,运用多模态识别、非结构化数据特征提取等技术对案件材料进行“CT扫描”式检视,精准识别违法点和异常点,敏锐捕捉监督线索。三是构建检察监督“知识库”,通过监督案例、法律法规、论文资料及司法观点等知识资源的持续“投喂”,动态完善法律监督信息资源库,为类案检索与参考研判提供便利。


  (四)完善闭环管理和质效评估


  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应深度融入检察机关“大管理”格局,打通管理赋能监督的履职链条。一是持续优化案件化办理功能模块,搭建“菜单化”操作界面和“一站式”管理端口,完善监督案件个人电子档案,实现案管部门统筹管理与办案人员自我管理相结合,监督行为管控与履职主体管理有机统一。可依托智能辅助系统和动态评查机制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核心要素进行实质审查,对案件化办理中存在的不当操作、越权履职、长期“挂案”、数据失真等违规情况进行及时预警和纠正,将案件化办理的监督事项全面纳入案件评查体系。二是构建全方位、多维度的监督事项质效评估体系,摒弃单纯以监督案件数量来计分的考评标准,可结合监督事项的违法程度、核查难度、整改效果及线索移送、协同办理等情况设置特定加分项,根据监督行为的精准性、规范性程度等因素设置相关减分项,如对于刑讯逼供、伪造证据等危害性较大、监督难度较高的事项可设置比一般违法事项更高的监督分值。


  *本文刊登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6年8月(司法实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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