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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温“三个规定”

来源: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0-04-13

一

哪“三个规定”

000

2015年

中办、国办、中政委、“两高三部”

先后出台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简称“三个规定”

二

重大意义

000

 “三个规定”

是防止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

违反规定过问案件、不当接触交往的“高压线”

三

适用范围

000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

适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规定

公检法司、国安单位工作人员

适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规定

四

撞“墙”碰“线”的行为

000

(一)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司法的行为包括: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行为包括: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三)司法人员,不当交往的行为包括: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五

记录方式

000

对于干预、插手司法的各类行为

司法人员负有如实记录的义务

承办人是记录的第一责任人

应当全面、如实记录、报告

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六

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000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

干预、插手司法的行为

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领导干部不得打击报复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

不得将司法人员

免职、调离、辞退

或作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打击报复的,给予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处罚措施

000

对违反“三个规定”的

司法人员

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两次以上,给予纪律处分

主管领导

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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