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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倡议书

来源: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6-09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

根据中央、省、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安排,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将集中开展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顽瘴痼疾专项整治。现提出如下倡议:

广大人民群众要加强对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监督,依法积极向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如实反映情况;不向政法干警或领导干部打探案情、说情,不与其进行不正当接触交往;不传播、扩散、编造或煽动他人编造干扰司法机关依法公正执法司法的不当言论。同时,检察干警也应自觉遵守下列规章制度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一、坚决不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二、坚决不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

三、坚决不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四、坚决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予以拒绝;

五、坚决全面、如实记录干预过问案件的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六、坚决不泄露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七、坚决不向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八、坚决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进行不正当接触交往;

九、坚决不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等;

十、坚决不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十一、坚决不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个规定”是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对检察干警的监督,共同营造公正司法的良好氛围!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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