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与降低审前羁押率,两者之间有什么关联?在宝安区检察院召开的这个会议,大家或许能找到答案。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与降低审前羁押率,检察官对此有什么想说的吗? “提捕率(受理呈捕案件数/受理起诉案件数)高直接导致审前羁押率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推行,使检察官改变以往被动受理审查逮捕案件的传统做法,主动在提前介入阶段对每一宗案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一方面减少了羁押措施适用,另一方面有效降低了提捕率。8月份宝安区检察院提捕率环比下降48.27%,有效控制了审前羁押率的源头。” “秋气堪悲未必然,轻寒正是可人天。”寒露已过,天气渐凉,但丝毫不影响会场内的交流气氛。 10月9日下午,全市检察机关降低审前羁押率工作现场推进会在宝安区检察院召开。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詹先见,第一检察部主任刘国江,带领全市各基层院分管副检察长和相关刑事检察部门负责人在设在宝安区检察院的主会场参会。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李杰带领公安分局法制部门、各派出所负责人以及宝安区检察院派驻公安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的检察官在设在公安分局的各分会场参会。会议由宝安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胡厚雄主持。 会议首先由宝安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吴澍农介绍了宝安区检察院实施全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加强侦查监督,降低审前羁押率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效。 一是刑检办案部门提前介入全面化、全程化,发挥检察官引导侦查主导责任;二是以派驻公安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为龙头,检察官和公安预审员、办案民警一起面对面讨论案件,提升办案质效;三是依托派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加强侦查监督,助力公安执法办案规范化建设;四是推动庭审式审查逮捕,公开透明地逐案明确逮捕必要性;五是加强非羁押措施监管保障,研发了全市检察机关首个非羁押人员动态监管系统,确保不出现脱管漏管现象。 作为一个办案大户,宝安区检察院常年办理的批捕起诉案件人数在8000人以上,审前羁押率一直居高不下。全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举措的推行,得到了宝安公安分局的大力支持和配合。自实施后,首月审前羁押率就明显下降,历史性突破70%,达到62.21%。2021年8月宝安区检察院办理的提前介入案件达556件,是1—7月总和的45倍。侦查监督方面也成效显著,8、9月立案监督15件,建议撤案14件,侦查活动监督25件。 随后,派驻公安执法管理中心检察室负责人许竞然,公安分局法制科科长刘伟以及新桥派出所副所长付志强在发言中表示,检察官在提前介入过程中,坚持指导而不取代、审查而不越权的原则,与办案民警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起诉和庭审标准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完善证据链条,增强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他们认为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提高了证据质量,改变了以往“以押代侦”的传统做法,对于树立司法为民理念,推动司法文明进步具有重要作用。 宝安区检察院的第一检察部四级检察官曹捷、第三检察部二级检察官陈茜分别以《一个检察官眼中的“全面提前介入”》《探索推行庭审式审查逮捕 构建新时代检察司法文明》为题,从自身的办案体验出发,系统阐述了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与降低审前羁押率两者之间的关系。两位检察官认为,虽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加大了案件办理前期的工作量,但移送检察院的案件质量提高了,案件办起来也比以往要顺手了,案件的质量、效率指标有明显提升。 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刘国江在发言中指出,宝安区检察院主动作为,积极探索,创新工作举措,把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与降低审前羁押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比”、庭审式审查逮捕等当前的重点检察工作一体推进,取得了一定效果。他希望宝安区检察院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并与其他职能部门形成工作大合力,积极推动降低审前羁押率工作深入开展。 刘国江主任的发言打开了大家的话匣子,南山区检察院、龙岗区检察院、福田区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围绕降低审前羁押率分享了各自的做法与经验。 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詹先见在最后的总结讲话中充分肯定了宝安区检察院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降低审前羁押率的这一做法,并对全市检察机关降低审前羁押率提出四点工作意见: 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降低审前羁押率的责任感和大局观。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充分认识降低审前羁押率的现实意义,要牢固树立“少捕慎诉慎押”的办案理念。 二是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降低审前羁押率,推动该项工作有序发展。宝安区检察院的这一工作举措具有一定可复制性,各基层院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不断完善降低审前羁押率的举措。 三是要贯彻落实市委政法委“1+4”工作机制。全体检察办案人员要全面掌握该工作机制内容,确保降低审前羁押率与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两不误。 四是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降低审前羁押率“一把手”工程得到真正落实。要把降低审前羁押率和司法责任制以及检察官业绩考评有机结合,同时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法委汇报相关工作,争取他们的有力支持。 “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全市检察机关将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通过切实的工作举措,强化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加强侦查监督,切实降低审前羁押率,推动司法文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