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检察院集中办理深圳涉海洋检察案件,既是检察机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依法治国和海洋强国战略部署,紧密契合深圳发展战略定位和战略任务的切实举措,也是立足前海检察院的定位与使命,深化检察职能改革,服务保障前海改革开放的重要探索。
积极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有关意见及最高检有关方案,今年6月份,市检察院印发通知,明确前海检察院集中办理全市基层院管辖的涉海洋公益诉讼案件、南山龙岗两区法院管辖的涉海洋刑事案件(含全市涉海洋环境资源类案件),并探索涉海洋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这标志着由前海检察院集中办理深圳涉海洋检察案件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一是积极做好案件集中办理的衔接
加强与各区检察院的协调和配合。在市院对口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全市一盘棋的工作思路,落实好涉海洋案件线索移送、办理与反馈等机制的衔接。根据市院移交的“海滨栈道违规钓鱼者众且阻挠执法”线索,对市政公园管理以及非法捕捞等问题进行立案调查;根据市院的指定管辖,对深圳湾市政管网入海口排污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并发出检察建议,推动陆源性排污治理。
加强与公安机关、海警机构的协调配合。解决好移送、受理、关押,以及提前介入、电子卷宗、两法衔接等具体问题,并以犯罪地为标准,明确了涉海洋刑事案件的范围。目前已在龙岗设立了专门的海洋检察办案点,并在龙岗区院的协助下提前介入并办理多宗海上偷渡案件。成立工作专班,对海警二十多宗历史遗留案件进行了梳理,对首批案件进行了提前介入,并研究涉海砂案件的证据规格,为出台办案指引奠定了基础。
适时开展涉海洋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专项活动。根据最高检部署的行政检察专项活动,结合市院开展行政拘留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专项工作,选取渔业、环保等海洋重点执法领域,积极稳妥开展对涉海洋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实现行政检察业务的新突破。
二是稳妥推进湾区海洋保护协作机制建设
在深圳西部海域依托自贸区检察机关海洋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研究推进环珠江口“黄金内湾”协作,在东部海域搭建“大亚湾——大鹏湾”协作机制,同时适时加强与港澳地区的区际沟通磋商,最终实现建立较为完善的粤港澳大湾区海洋协作模式。目前,在市区两级院的共同努力下,已起草或签署了《关于加强广东自贸试验区海洋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协作的工作意见》《大鹏湾——大亚湾区域岸线及海洋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检察跨区域协作机制》《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共建海洋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机制的协议》等。
探索建立“三位一体”的海洋公益保护共同体。联合海洋行政执法机关,引入民间组织,打通官方与民间河长湖长交流渠道,构建以检察机关为主导、“检察+行政机关+民间组织”三位一体的海洋公益保护共同体。参与“美丽湾区 益齐守护”检察公益诉讼主题活动,参加共享海洋公益诉讼办案资源,服务珠江口“黄金内湾”主题座谈会。根据绿源环境公益组织移送的线索,对深圳湾非法排水问题进行了立案,推进陆源性污染治理。目前,前海检察院正在研究制定海洋公益诉讼观察员制度,引入民间力量助力海洋检察业务发展。
三是努力为海洋检察业务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为尽快将海洋检察案件集中办理工作落实落地,市检察院主要领导亲自研究部署,形成路线图、任务书和时间表,并通过每月调度会等方式及时掌握进度并做出决策安排。前海检察主动与最高检、省院对口部门沟通,开展密集走访调研,深入进行可行性研究,形成专门方案,提出结合深圳实际先易后难分阶段推进的设想。
按照“专业化办案+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的要求,采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检合一”的一体化办案模式,前期在前海检察院第二检察部的基础上组建专门的海洋检察办案组织,后期根据实际情况,探索成立海洋检察部作为专门的办案机构。
加强海洋检察业务的理论研究。认真研究《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意见,并建议在新条例中加入检察公益诉讼及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等内容,为海洋检察业务的开展提供法律保障。以《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研究——基于海洋检察视角》为题申报上级院2022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与广州南沙检察院、珠海横琴检察院共同申报《环湾区海洋公益诉讼检察保护研究》课题,立足现行法律与检察业务体系,探索海洋检察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