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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盯梢”赃款:电诈“工具手”当不得

来源: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6-08-22

  诱导被害人将现金打包放在路边,再安排专人取走,这种“线上诈骗+线下取现”方式正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转移赃款的新手法。近期,何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2025年8月,囊中羞涩的何某通过某网络平台联系到一个“上家”。对方给他指了一条“赚快钱”的路子,即上家诱导电信诈骗的被害人将装有现金的包裹放在指定位置,何某在合适位置架设摄像头,通过摄像头远程确认包裹不被外人取走后,再去现场取走现金,从中抽取一部分作为好处费,剩下的现金转换成虚拟币转给上家。


  2025年9月15日,何某来到深圳市光明区某路边,按照上家的安排提前架好了摄像头。当天上午11时许,一名男子将装有5.5万元现金的包裹放在路边一辆大货车的轮胎旁,何某通过摄像头确认后,上前取走。当天下午1时许,又一名电信诈骗被害人将5万元现金包裹放在同一路段,何某再次取走。两个多小时里,他共取走10.5万元现金。


  随后,何某按照比例将这笔现金转换成虚拟币,并转到上家指定的账户。


  当天下午,何某在案发地点附近被民警当场抓获归案。经查,何某从中获得800元“好处费”。


  光明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定,何某明知所取现金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仍通过架设摄像头、现场取现、兑换虚拟币等方式协助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6年1月,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何某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看似只是架个摄像头、跑个腿,实际上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承办检察官指出,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线上诈骗+线下取现”新动向,诈骗分子为规避银行监管,直接诱导被害人交付现金,再通过雇佣“工具手”取现、兑换虚拟币等手段转移赃款,这种新型犯罪手法须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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