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的话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在“12·4”这个特殊的日子里,作为负责民事检察工作的部门,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特在“深检君”官微开辟普法专栏#深检“民法说”#,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不定期、常态化以案释法,让数据、案例说话,让民法典融入群众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实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为美好生活筑牢法治基础。
基本案情
某公司于2016年公开发行一款软件,该软件具有好友互动及社交分享等功能。老王自述在该软件中注册账号,并与某公司签订相关软件用户协议。老王使用账号登录并参与该软件平台的社交互动等娱乐活动。在参与娱乐活动过程中,老王通过充值方式购买游戏币用于游戏消费及“打赏”活动共计20万元,后诉至法院请求某公司返还。
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再审法院均认为:
首先,老王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涉案行为发生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老王应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其次,涉案软件是提供直播的娱乐平台,用户注册后可以免费观看直播,在参与娱乐互动时也可以自主选择进行充值和“打赏”。老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对自己的合法财产进行处分。老王在该软件中注册账号,通过充值游戏币进行娱乐活动以及向主播“打赏”礼物的行为,应视为其自愿消费和对他人的赠与。老王基于满足精神娱乐需求,在参与娱乐活动时将其购买的游戏币通过数百次的“打赏”行为赠与他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再者,老王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某公司在涉案软件中存在虚假宣传、欺诈等行为,导致其产生误解或错误判断从而进行相关消费和“打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法院认为某公司不存在违约和过错行为,无须承担责任,判决驳回老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老王不服法院生效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老王与某公司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老王提供的证据既不能充分证明其在实施购买游戏币及打赏行为时处于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也不能充分证明平台主播或某公司实施了欺诈行为,亦不能证明相关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故一、二审法院对其要求某公司返还充值和打赏所用款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予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风险提示
检察官提醒您:直播打赏是基于消费行为订立的服务合同,在打赏人为成年人、打赏金额获得途径正当的情况下,打赏款项一般难以退回。网络直播、虚拟世界暗藏危机,应谨慎甄别,尤其是充值打赏,请理性、有度。
【本栏目部分人物及情节为虚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