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虚假诉讼频发,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为有效遏制虚假诉讼,深圳检察机关加大案件筛查甄别力度,通过大数据分析摸排线索,深挖可能存在的虚假诉讼案源,并不断在办案中总结提炼好经验、好做法,推动虚假诉讼监督持续强发力、出实效。
今天小编带您从盐田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涉案620余万元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了解精准监督背后的“一案三查+调研”办案模式。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A运输公司成立,股东为甲、乙、丙,甲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不佳。A运输公司与B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显示,A运输公司向B汽车销售公司购买22辆大运汽车用于运输,该合同签约时间为2017年6月。
2019年3月8日,丁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A运输公司向其借款620万元人民币,并提供了借款协议、转账凭证,请求法院判决A运输公司返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最终判定支持了丁的全部诉讼请求。
查微析疑,从不合理处入手
2021年,A运输公司的股东乙向盐田区检察院申请对上述民事判决进行监督。
盐田区检察院经初步审查发现:该案存在借款协议没有法人签名、借款日期有明显错误、单方面约定借款方义务以及《汽车销售合同》的签订时间早于A运输公司成立时间等不符合常理之处。在认为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线索后,盐田区检察院果断展开了民事监督立案审查。
调查核实,厘清事实见真相
在充分运用调取卷宗、向关联公司和涉案人员调查、查询当事人资金往来情况等多种调查手段后,盐田区检察院查明:丁系A运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亦系B汽车销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公司经营不善,其意图利用管理或控制本人、A运输公司、B汽车销售公司等多个银行账户的便利,进行资金来回周转,捏造借贷关系,达到弥补自己投资损失的目的。民事检察部门随即将线索、证据及分析报告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和公安机关。
协同审查,依法监督促制裁
盐田区检察院一方面发挥内部检察一体化优势,另一方面强化外部沟通协作。民事检察部门和刑事检察部门保持信息共享和实时沟通;市检察院通过大数据分析对比,适时给予类案信息共享和个案具体指导;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合力推动全面搜集固定证据;积极与法院沟通研判,促进刑事判决和民事再审有效衔接。最终,法院判决丁构成虚假诉讼罪,并依法判处刑罚;盐田区检察院发出的民事监督检察建议亦获全面采纳。
调研总结,深度剖析解难题
2023年3月,盐田区检察院邀请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王锡锌教授参与,成立了“虚假诉讼民刑交织和融合整治问题研究”专题调研课题组。结合办案实践,深度剖析检察机关在监督虚假诉讼过程中的线索发现、取证、监督渠道等难题,并从内部配合与外部协作等层面,通过明确线索甄别标准、完善线索移送机制、强化信息平台建设等角度探索完善虚假诉讼检察监督路径,有效推动惩治虚假诉讼专项工作纵深开展。
“聪明反被聪明误。”深检君提醒,切勿妄想以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的“小聪明”来敛财,毕竟“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虚假诉讼虽具有一定隐蔽性,但通过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深入挖掘异常处、全力寻找突破口和充分调查取证后,虚假诉讼终将被司法的“大智慧”鉴别破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