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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检“民法说”|在他人住所摔伤,能否向房主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来源: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3-04-18

基本案情

李某家住临街一楼,为消磨时间经常邀请附近邻居来其住所一楼玩牌。王某与李某住在同村,其在李某住所一楼出入时不慎摔倒导致左腿骨折,王某出院后经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李某赔偿王某医疗费2500元,王某收到赔偿后不再追究李某其他责任。

李某向王某支付上述2500元后,王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伤害系李某的经营行为造成,要求李某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余万元并撤销之前达成的调解协议。

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再审法院经审查后均认为,涉案事故发生场所为李某的房屋内, 王某认为李某存在经营行为,且其伤害系李某的经营行为造成,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某存在经营行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某存在侵权行为。故王某发生事故属于意外事件,其要求李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且当事人双方已经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亦已履行完毕,故王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法院生效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王某在申请监督阶段未提交新的证据,检察机关根据本案查明事实,经审查认为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无误、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作出不予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风险提示

检察官提醒您:一般侵权责任的承担,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须以行为人过错、行为、损害事实以及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构成要件。但特定娱乐经营场所的管理、经营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如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已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亦应当承担责任。

【本栏目部分人物及情节为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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