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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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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身”一段时间后,她又得“消失”一段时间了

来源: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3-08-03

谢某在“消失”之前

把能想到的结果都预想了一遍

但却没想到

在缓刑考验期的最后一天

她又落入法网了

……


缓刑三个月 违规9项

2023年5月,福田区检察院在与福田区司法局进行工作交流时,一名社区矫正人员谢某的异常表现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2023年4月,谢某因犯盗窃罪,被异地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检察官通过社区矫正监管记录发现,谢某的缓刑考验期只有三个月,但在短短一个月时间内,其已经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达9项之多。如超期14天未办理报到登记手续,未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和必要证明材料,累计22次未按要求完成信息化核查,未按要求进行电话报告、当面汇报,未按要求完成教育学习任务、参加集中点验活动,经常性拒接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辖区民警电话,甚至拉黑(删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微信等等,且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干脆玩起了“消失”。


多部门联手

脱管人员网追归案

检察官经过初步判断,认为谢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向福田区司法局发出了关于向本案决定机关提请撤销缓刑建议的检察监督意见书。福田区司法局随即向作出判决的异地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对谢某给予撤销缓刑。6月中旬,异地法院首先传唤谢某进行了谈话,听取她的申辩意见。但谢某在谈话后又拒不接听监管部门电话,再次处于脱离监管状态。法院在谈话后的次日对谢某作出撤销缓刑裁定,并发出《逮捕决定书》。此时,谢某依然下落不明。

“谢某一而再的恶意脱管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不能排除其具有再犯的可能,存在较大脱管风险。”检察官经过与福田公安分局、福田区司法局的沟通交流后,福田公安分局迅速对谢某采取网上布控追逃措施。同时,福田公安分局民警联同区司法局及司法所组队前往谢某出现的最后一个城市进行查找,期间还一直通过短信、微信向谢某告知脱离监管的法律后果,责令谢某尽快归案。最终,在距离缓刑考验期满的最后一天,谢某在上海被抓获归案。


共建联动机制

充分发挥刑事执行监督效能

本案中,福田区司法局充分发挥联动机制作用,将违规线索及时共享至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进而联动公安、司法、审判机关,全面掌握情况并适时调整监督手段,从而有效地促进了谢某的归案。本案的成功办理,离不开司法行政机关细致的日常监管工作,更得益于福田区对社区矫正工作构建的多部门协作机制。

2021年6月,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完善社区矫正执法和检察监督协作机制,福田区检察院与区司法局共同签订《关于进一步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动协调机制的意见》,就两家建立联席会议、协作配合、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方面建章立制。《意见》的签订对推动该院在日常工作中联动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共同提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履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能。


社区矫正

法律知识速递


01

社区矫正

概括来讲就是指将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协助下,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的刑事执行活动。它的适用范围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02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职责,主要对社区矫正的执法司法活动开展监督,对发现的社区矫正工作中违反规定的情形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脱、漏管和重新犯罪。


03

社区矫正对象违规行为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法定违规情形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检察官温馨提醒

谢某的缓刑考验期虽然结束,但她真正的刑期计算才刚刚开始。在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中,不乏类似谢某的社区矫正对象,浅显地将缓刑认为是法律不追究,漠视甚至是无视之后的社区矫正监管。

检察官在此温馨提醒,缓刑是法律给予犯罪情节轻微人员的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但这个机会必须要经过相应的考验期才能真正生效。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且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就擅自“消失”,那么缓刑给予的这个机会也很可能会“消失”!请务必学法遵法守法,依法依规接受社区矫正,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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