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三是劳务派遣至某小区负责水电工作的工作人员,李四是废品回收从业人员。张三与李四签订《合同书》,约定:“张三代某小区处理一批废旧电线,总价15万元,预付定金3万元,若违约双倍返还定金”,张三在卖方处签名,李四在买方处签名。同日,李四向张三转账3万元,转账附言为“电线回收定金”。两个月后,张三告知李四电线无法出卖,并退回定金,李四要求张三按之前约定双倍返还定金,遭到拒绝。李四将张三和某小区物业公司共同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退还双倍定金。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合同属于委托合同,但两被告对涉案废旧电线均无所有权及处分权,也无证据表明张三是受某小区物业公司委托而代为处理废旧电线,李四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此案为小额诉讼案件,一审判决为终审判决。李四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驳回李四的再审申请,李四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涉案合同属于买卖合同而非委托合同,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双方的买卖行为实现涉案废旧电线所有权的转移,与委托合同要求的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服务的特征存在本质区别。李四与张三之间的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张三在签订合同时对标的物是否具有处分权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张三应当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李四与张三的约定,张三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责任。无证据表明张三是受某小区物业委托处理涉案废旧电线,某小区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一审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申请人的抗诉申请依法应当予以支持。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并裁定再审,现已依法改判。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均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券的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本栏目部分人物及情节为虚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