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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检“民法说”|房产继承:父母出资部分能否分割?

来源: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3-12-27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李某因病去世,未立有遗嘱,其法定继承人有李父、李母,妻子赵某,婚生子小刚。进行法定继承的过程中,各继承人对李某名下位于S市的房产的继承产生了争议。

一审法院认为,李父、李母均为G市户口,二人在G市拥有一套房产,且二人的工作单位、医保、社保均在G市,而小刚只有4岁,其户籍地址即为S市该涉案房产地址,本着更有利于小刚学习和生活的考量,判令涉案房产由赵某继承,由赵某向其他法定继承人支付补偿款。

李父、李母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李父、李母称,购买涉案房产时,二人曾经部分出资,在认定遗产范围时起码应当分割出二人出资份额。

二审法院认为,即使出资行为属实,不论该出资行为发生在李赵二人结婚前还是结婚后,依照法律规定,该出资行为均属于赠与,且涉案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其父母要求分割出资份额的意见于法无据,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李父、李母不服法院生效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无误、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作出不予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二款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检察官提醒您:

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若主张出资的行为不属于赠与,而属于出借等其他性质,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有利于生产生活的需要,遗产分割应遵循不损害遗产效用的原则,在遗产分割时会综合考虑各继承人的情况。

【本栏目部分人物及情节为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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