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烟嘴、烟杆、烟底座、烟油组装成冒牌的名牌电子烟,低成本加工后以高价卖出,看起来似乎是一笔稳赚不赔的生意,但却是违法犯罪行为。
近年来,电子烟市场迅速扩张,一些不法分子动起了假冒电子烟的歪心思。请看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近期办理的这个涉假冒电子烟案件。
一天,某甲(化名)敏锐捕捉到“商机”,瞄准电子烟消费市场,伙同某乙(化名)和某丙(化名),商谋组装假冒某知名注册商标的电子烟。三人一拍即合,从准备电子烟零部件、租赁场地、雇佣工人到具体组装电子烟,“生意”如火如荼。
“经营”不到一个月,侦查机关根据线索将某乙和某丙当场抓获,缴获假冒电子烟4万支。经鉴定,缴获的电子烟价值180万元。
某甲随后也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
龙岗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某甲、某乙、某丙三人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某甲等三人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两年六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20万至45万元不等。
假冒电子烟通常使用劣质原材料,缺乏严格的质量检测,可能释放有毒成分,对消费者健康和安全造成威胁。假冒电子烟的行为侵犯电子烟注册商标所有人的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任何未经授权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都可能违法,生产者切勿因一时利益而触犯法律。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选择正规渠道,提高辨别能力,避免购买假冒伪劣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一条,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