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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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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过个账而已”,真的这么简单么?

来源: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5-05-09

“刷视频看到能赚快钱就心动了,哪知道还是犯法了……”

杨某自动投案,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自愿认罪认罚。2024年12月5日,杨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千元。

2024年7月,杨某在某网络平台刷到一个声称可以快速赚钱的视频,后添加对方微信,对方称可以通过出借支付宝账号及支付宝收款码赚钱,每收取过账1万元,就可以获得4百元的报酬

面对可观的报酬,杨某明知对方可能涉及违法犯罪,但还是提供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协助对方累计过账30余万元资金,自己获利6千元。

“对方说不是违法的,没什么事情,我听了以后觉得应该没什么问题,就信任了他。”杨某辩解道。

审查发现,杨某的支付宝账号在2024年7月密集收到对方25次转入的诈骗赃款,共计30余万元,全部按照对方要求转入了指定的不同账户。

2024年10月,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杨某提起公诉。

“支付宝账户同银行账户一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出租、出借支付宝账户的行为同样可以被认定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承办检察官向记者说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被告人杨某为获取不当利益,无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钱款在多个支付宝账户之间频繁划转,可以认定被告人杨某明知这些款项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法院宣判后,杨某未提出上诉。


检察官提醒,“每个账户都是反诈防线,切勿贪图非法得利,避免将自己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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