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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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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管理岗位的“监守自盗”

来源: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5-10-11

在培训机构日常运营中,教务管理岗位承担着培训费收取、财务报表制作等职责,如对这些常规工作流程失去必要监督,可能产生一定的风险。近期,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8年2月,吴某入职深圳某培训机构,担任教务管理人员,负责该培训机构的培训费、场地租金等费用收取及财务报表制作。被安排在这样的重要岗位,刚开始的几年,吴某工作还算认真负责。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吴某却慢慢地动起了歪心思。从2022年8月开始,她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通过转账、现金等方式私下收取部分培训对象支付的培训费,但并未上缴公司账户。

直到2024年8月,吴某感觉到迟早会东窗事发,犹豫再三后,最终选择了主动投案。

经查,2022年8月至2024年8月期间,吴某利用职务便利,共私下收取各类培训费22万余元,用于偿还个人网贷及日常消费。

经南山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近期,吴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22万余元。

直至案发,吴某所在培训机构对其职务侵占行为竟然毫无察觉。该案暴露出财务流程漏洞,长期未对培训费用收取进行严格核账,给吴某实施职务侵占留下了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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