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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多条假冒香烟,都是“自用”?

来源: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5-12-12

“这些香烟都是我自己用的,准备办酒席和送给客户!”面对执法人员查获的1400余条假冒伪劣卷烟,张某某如此辩解。

然而,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大批量购入并着手转运假冒香烟,这样的“自用”说法能否成立?

深圳市罗湖区检察院通过全面审查,以确凿证据有效驳斥了嫌疑人的不合理辩解,依法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

近日,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蹊跷:凌晨转运大批香烟

2025年5月的一个凌晨,张某某安排车辆将一批“N”牌卷烟运至其承租的深圳某工业园,并与其雇佣的临时工邓某一起使用锡纸对卷烟进行二次包装。

当晚,张某某通过货运平台联系车辆,准备将卷烟发往物流公司时,被布控民警当场抓获。执法人员从运输车辆及其承租房内查获“N”牌卷烟共计1400余条,经鉴定均为假冒伪劣卷烟,涉案金额30余万元。


争议:“自用”辩解能否成立?

本案移送罗湖区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严密审查、层层剖析,从凌晨接货、锡纸分装的隐蔽操作,到远超常理的庞大体量,逐一戳穿张某某的“自用”诡辩。

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由于涉案香烟为假冒注册商标及伪劣卷烟,因此检察官认定,张某某的行为同时还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及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法律规定,择一重罪处断,即构成非法经营罪。


检察官提醒

烟草制品属于国家严格管控的专营、专卖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相关规定,从事烟草零售、批发、运输等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无论是否实际完成销售,只要实施了购入、存储、转运等关键行为,且情节达到相应标准,就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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