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时间:

-年-月-日 星期-

以案释法
首页 > 阳光检务 > 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

这样取包裹,但凡想想都不正常......

来源: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5-12-15

案件回顾

2025年4月初,陈某因缺钱,通过境外聊天软件联系上名为 “大飞1号”,对方告知陈某,有一份取包裹赚外快的 “好差事”—— 到指定地点取包裹并送至其他指定地址,每完成一单可获 300 元至 500 元报酬,路费和住宿均由上家承担。

由于该工作需要两人配合,陈某随即联系朋友周某,商定由周某负责取包裹,自己负责对接上家、望风接应。

4月30日,被害人林女士按照诈骗分子的要求,将装有现金70800元的包裹放置在某公园的一棵大树下。

周某和陈某根据上家的指示,找到那棵大树,将包裹取走后转移至深圳市龙华区某处草丛里。

次日,二人又接到上家另一单“差事”,在一处草丛中准备取走被害人廖某装有33300元的包裹时,被埋伏在周围的民警当场抓获。

该案经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审查后依法提起公诉。最近,陈某、周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当前,“线上诈骗+线下取钱”的诈骗手法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非常常见的犯罪手法。诈骗分子往往利用“线下交易安全”的错觉迷惑被害人,同时在“线下取钱”环节中,费尽心思地找“跑腿”代取“包裹”,企图切断诈骗资金的流向,以达到躲避侦查的目的。

上述案件中,陈某和周某因贪图小利,在明知代取“包裹”来源可能涉及犯罪的情况下,仍代为接收、转移,其二人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检察官在此特别提醒:莫随意帮他人收取、转移来源不明的钱财或内容不明的包裹;面对高额报酬“跑腿”或“代取包裹”时,务必保持高度警惕,尤其是代取地点及来源可疑时,应立即与公安机关联系。


© 2026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备案号:粤ICP备06003047号

粤公网安备440300020076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