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在明知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协助诈骗团伙租赁价值百万元的豪车,最终车辆被转移至境外。2025年6月16日,经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25年1月初,江某通过某境外聊天软件的“跑分”群结识“L”(身份未明),双方约定由江某按要求租赁指定车辆,“L”设法为江某申请3至4万元“金融贷款”。
为掩盖犯罪目的,“L”特意叮嘱江某,若被问及租车用途,就以“外地办婚宴”为由搪塞。尽管江某对车辆去向产生怀疑,甚至向“L”发送“租车行豪车失踪”新闻截图表达担忧,但在收到对方转来的450元“安抚费”后,仍选择继续配合。
2025年1月9日,江某主动添加“L”推荐的中间人沈某(已被网上追逃)为好友,发送本人身份证、驾驶证照片完成 “身份核验”,随后通过沈某与租车行签订电子租赁合同,成功租下一辆价值106万元的奔驰轿车。
车辆到手后,江某根据沈某的指示将车开至指定地点,随后该车被层层转手,经广州、云南多地,最终流入老挝境内,此后踪迹全无。
2025年1月10日晚,租车行发现该辆奔驰轿车定位离线,且联系不上租车人,遂于次日报警。1月22日,江某经公安机关联系,自行到案接受调查。
2025年4月16日,龙华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江某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