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员的谢某,以女友名义购买了一台福特二手车后,勾结其他查勘定损员与汽车修理厂员工等,商量好以这台车“做事故现场”,故意制造虚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此来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
经查,他们将在修理厂修理的宝马、奔驰小车开出,安排好地点故意与该福特二手车相撞。报保险后,由谢某与其他查勘定损员分别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然后按分工进行“分赃”。目前已查实的两单即诈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6万余元,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对谢某等五人以保险诈骗罪提出公诉。
记者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该案只是深圳市近年来频发的保险诈骗案中的典型一例。那么,本是作为以小的代价防范车辆事故的车保,一些不法分子又是如何利用各种手段去骗取保险金的?
2010年以来70人因车辆保险诈骗被审查起诉
深圳市检察院案件管理处黄勇博士告诉记者,从我市2010年以来的车辆保险诈骗案来看,呈现出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车辆保险诈骗案占了保险诈骗案的九成。2010年以来,深圳市检察机关即审查起诉了车辆保险诈骗案27件70人,而同期其它各种保险诈骗案一共才3件4人。也就是说,深圳市的保险诈骗案件几乎全集中在车辆保险诈骗上。
二是诈骗数额偏大。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即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而从深圳市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车辆保险诈骗案来看,有八成都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甚至其中还有约三成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最高的骗保额达到120多万元。
三是有组织犯罪突出。从涉案情况看,有多起属于由保险公司人员、汽车维修人员等参与的共同犯罪,往往是事前精心策划、分工明确,而且多次作案。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该27件70人中,即涉及汽车修理从业人员18人,涉及保险从业人员13人以及多家大型知名保险公司。
四是以80后人员居多。从涉案人员的组成来看主要是四类:车主、车主的帮手(协助车主进行保险诈骗的人员)、汽车维修人员、保险从业人员。从涉案人员的年龄来看,大多都是80后甚至出现了90后的身影,他们有一定的文化程度,虽然参加工作的时间不长,但是很多人毕竟还有一技之长,如精通保险业务、擅长于汽车维修等等。
人为制造事故 骗保方式五花八门
他们又是如何骗保的?黄勇博士告诉记者,“有些人,抱着侥幸心理,在保险公司不应赔付的情况下,弄虚作假骗取保险金,甚至还有人看到了其中巨大的‘利益’空间,人为制造事故多次骗取保险金。”
方式一:自套车牌,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以真车来理赔。如严某购买了一台货柜车跑运输,并买了保险,又让其妻弟买了一台报废的货柜车,套自己的车牌经营货运业务。
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严某故意隐瞒肇事车辆是套牌车的真相,向交警部门提供了真实的车险保单和行驶证,谎称是该承保标的车发生事故,最终导致保险公司被判决为该起事故承担10万元的经济赔偿责任。
经宝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2年4月,严某被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方式二:事后通过伪造现场、找人“顶包”、虚构事实等来骗保。有的是属于酒后驾车,于是通过找人“顶包”等方式、有的属于未购商业保险或保险已过期,通过买保险后再伪造现场,27件车辆保险诈骗案中,即有6件是因车主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而想到用各种方式去骗保。
如张某强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致使车辆严重损坏。为能获得保险理赔,便打电话彭某过来顶包,彭某生来到现场后因自己也喝了酒,便又电话叫来了谢某龙来顶包。谢某龙来到现场后,谎称自己是驾驶员,最终保险公司赔付了张某强保险金人民币21万余元。
经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2年9月,张某强、彭某、谢某龙均被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刑,其中张某强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方式三:谎称车辆被盗。如林某觉得自己的车出过事故,不想要了,突生一计不如找人将自己的车偷走,还能获赔十几万元。于是其找到朋友甘某,让他找人将自己的车偷走,甘某就找来了两名社会人员将车偷走,现四人均被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保险诈骗罪提起公诉。
方式四:夸大财产损失。如程某刚的施工车在某村路段施工作业时发生事故,造成大面积停电和工地停工,并给当地养殖户造成了财产损失。
程某刚胁迫当地养殖户夸大损失,并签订假的赔偿协议,伪造了赔偿凭证,从而从保险公司获取了43万余万的赔偿金,而实际上支付受损方约12万元,骗取了保险金约30万元。经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3年3月,一审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程某刚有期徒刑六年。
方式五:利用异地出险理赔的漏洞。如刘某科作为一名保险从业人员,熟知保险公司异地出险理赔的程序与漏洞。刘某科利用保险公司的工作便利,取得相关车辆的机动车行驶复印件,然后与他人串谋,伪造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判决书、死亡注销证明和火化证书等索赔材料申请索赔,在数个城市先后作案,骗得保险金22万元。经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2年4月,刘某科以保险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方式六:汽修人员与保险人员勾结作案。如刘某等人经营了一家汽车修配厂,先后多次利用自购投保车辆、利用其它车辆用亲属的身份做投保车辆、利用客户来维修的机动车辆等,由刘某等人担任车手,将车辆开到路面进行摆放交通事故现场或者将车碰撞障碍物的方式制造单方事故,故意伪造假的交通事故现场,伙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文件,骗取了多家保险公司保险金120多万元。目前,刘某等六名涉案人员已被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保险诈骗罪提起公诉。
方式七:出现了“职业骗保人”。如犯罪嫌疑人李某,驾驶机动车频繁在道路上故意制造车辆碰撞事故达334次,平均每3天左右便故意制造一起碰撞事故。
李某驾驶技术极佳,往往选择在对方变更车道时刻意制造碰撞事故,而又能控制自己车辆的碰撞部位与损失,非常精准。实际上,李某在制造事故后,并不对自己车辆的损害部位进行维修,因属对方全责,李某直接购买车辆维修发票交由对方车司机,让对方司机先垫付保险赔偿金。
然后,李某将自己车辆进行手工喷漆、粘贴卡通图片、简单抛光等方式,不断掩盖前次因故意碰撞造成的损坏情况,继续驾驶车辆“寻机”制造碰撞事故,如此周而复始,骗取了保险金78万余元。目前,此案正在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中。
车辆保险诈骗案频出凸显诚信体系缺失
“车辆保险诈骗案的手段频出,从根本上来说,凸显的还是诚信体系的缺失。”黄勇博士很有感慨的说,“实际发生的车辆保险诈骗案,肯定远远高于这个数字,但有很多案件,由于未发现疑点或保险公司虽发现疑点但证据不足未报案等,暂未被追究刑责,但头顶上都悬着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
法律虽有惩治、预防的功能,完善建立社会诚信体系才是关键。”对此,黄勇博士也提出相应的建议:
莫存侥幸心理而因小失大。有些车主法律意识不强,存在贪小便宜的侥幸心理,在酒驾、保险过期、当时未发现擦碰等情况下,发生事故后明知保险公司按规定肯定不予赔付,但总想贪个小便宜弄虚作假,甚至找来亲朋好友帮忙造假,结果触犯刑法并连累亲朋好友。
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车辆保险诈骗案高发,往往与保险从业人员参与或默认造假、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定损和理赔审查不够严格、现场勘验与实物审查不到位等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在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管理的同时,更应该健全和落实业务监管制度。另外,保险公司之间加强信息互通,共同打击保险诈骗的滋生土壤。
将车丢给修理厂要多个心眼。有些车主因为出了事故后,将车开到修理厂,留下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等相关材料后就“放心”离开,殊不知正是这些车主交出的证件、材料原件,被部分骗保分子所利用,而其报修的车辆也被用于制造虚假的保险事故。车辆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车主尽量不要将自己的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交予他人而一走了之,平时也要多留意一下自己的车辆名下是否平白的多了几起维修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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