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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身份证骗领借记卡一审获刑6个月

来源:南方网 2013-11-05

近日,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妨害信用卡管理一案一审获判,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据判决书显示,2013年7月29日,刘某用在网上购得的他人身份证到某银行骗领银行借记卡两张。该被告打算利用骗领的借记卡注册淘宝账户,将账户卖给他人。不料原身份证原主人发现并报案。

此案判决后,让许多人有疑问:借记卡属于信用卡吗?为何法庭会用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名对刘某进行判处?深圳市龙岗检察院检察官表示,生活概念和法律概念不同。在日常生活中信用卡特指贷记卡,是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但法律中的“信用卡”的内涵却不仅如此,它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可见,法律中的“信用卡”包含借记卡。虽然两者的概念不同,但刘某无论骗领的是消费信用卡还是借记卡,其利用虚假身份证骗领银行卡片的行为都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不利于诚信社会体系的建立,应予以禁止。

据了解,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刑法修正案(五)新规定的罪名,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该罪名。

原文链接:  

http://www.sznews.com/news/content/2013-11/04/content_87044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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