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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检察机关首次对污染环境案提起公诉

来源:法制网 2013-12-09

深圳市某实业公司员工丁某,在工作中为贪图方便,利用隐蔽的方式排放生产废水,将车间电镀槽(化学镍)倒槽产生的部分废水利用软管连接到车间外雨水沟排放至厂外。经检测,车间外雨水沟排放废水中的镍和铜均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11月22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丁某提起公诉。该案系深圳市检察机关首次对该类案提起公诉。

7月19日晚12时左右,丁某做完工作,差不多要收工的时候,按平时的工作要求,每做满五槽货都要洗一下槽和软管。当晚他清洗了槽和软管,当时槽和软管内还有不少含有重金属镍的废水,由于当时其没找到清洗软管的桶,其就将软管拉到车间外面的雨水沟内,然后另一端接上水管,用水将软管内剩余的废水冲到外面的水沟内。这时,刚好碰到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与深圳市人居委环境监察支队联合执法,于是就被发现了。经监测,车间外雨水沟排放废水中PH值为4.33,总镍的浓度为2000毫克/升,总铜的浓度为2.7毫克/升,均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达三倍以上。

污染环境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订后确定的罪名,环境污染入刑是我国对环境保护在法律层面上的重大举措,充分表明国家对环境保护、遏制环境污染的高度重视。

原文链接:  

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3-11/24/content_5054183.htm?node=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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