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抢劫卖淫女近万元财物,近日被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李某因没钱而产生抢劫之意,并事先准备了透明胶纸、塑料胶绳、太阳帽、墨镜、口罩、小刀等作案工具。5月15日,李某携带装有上述作案工具的一个双肩背包,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坐车到南山区蛇口下车,寻找抢劫目标。
当日,李某遇到其之前嫖宿过的卖淫女吴某兰,遂以嫖娼为由进到吴某兰住处,而后,李某趁吴某兰进入洗手间洗澡之机,用手臂勒住吴的脖子,用小刀顶住吴的肚子,威胁其不许叫喊,并从其房内抢走黑色诺基亚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1100余元。
当李某欲逃离现场时,吴某兰大声呼救。李某见状便拿出背包里事先准备的塑料胶绳将吴的手脚捆绑起来,并用房间内的一张杂志蒙住吴的眼睛后再用透明胶纸将吴的头部缠住,之后又从其身上抢走黄金手镯一个、黄金项链一条及手链一条。经价格鉴定,上述的千足金原料价值人民币8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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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3-11/19/content_504117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