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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检察官慧眼识破“假案”“重案嫌疑人”重获自由

来源:正义网 2014-01-23

  一起人赃俱获的重大贩毒案件,检察官在审查起诉中发现疑点,揭开了一起为服刑人员伪造立功情节而人为制造的“假案”;一名贩卖“冰毒”近500克,本来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因此重获自由。

  张网缉毒,人赃俱获

  2013年4月28日晚,龙岗区一家咖啡厅的包间里,两名男子正在交易。一名男青年打开一个茶叶盒,里面装的是一袋白色晶体。另一位男子拿出一万元现金放到桌子上,并打电话说:“老板,可以了,把剩下的10万块钱送来吧。”

  这时,民警破门而入,将拿茶叶盒的男青年“阿良”(化名)抓获。经初步鉴定,这包白色晶体重498克,含有甲基苯丙胺(冰毒)。根据刑法规定,贩卖冰毒五十克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显然,这是一件贩毒大案。由于警方根据线报,事先布下天罗地网,不费吹灰之力就人赃俱获。不久,公安机关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将犯罪嫌疑人阿良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认真审查,发现疑点

  案情看起来很简单,人赃俱获,嫌疑人认罪,白色晶体鉴定出冰毒,按程序办理即可。但案件承办人、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张若平在提审时,从阿良一句“我从佛山刚来深圳几天”中,隐约感到一丝“不对劲”。

  张若平仔细研究了案卷。这起案件源于龙岗区看守所在押人员杨某的举报。案发前几天,杨某举报称犯罪嫌疑人“阿丰”和“阿良”长期在龙岗贩卖毒品,2010年自己曾介绍朋友向他们买过两次冰毒。“他们主要通过电话联系送货上门,接到电话后,阿良会开车送毒品过来。”杨某还交代了阿良的姓名、户籍地和电话号码。公安机关正是根据这一线索,安排线人打电话向阿良“要货”,并在交货现场将其抓获。

  张若平心中顿生疑窦。长期贩毒的人往往使用化名,不会轻易透露自己的真实姓名和户籍情况,杨某如何知道得这么清楚?杨某只是偶尔和阿良联系,为什么两年后还会把阿良的手机号码记得那么准确?阿良既然在深圳贩毒,为什么使用的是佛山的手机号码?而且贩毒者为了逃避警方侦查,手机号码都更换得非常频繁,怎么可能一个号码用好几年?

  一个个问号从脑海中浮现。张若平经过调查发现,阿良一直在佛山定居。难道他来到深圳犯案,就是为了“配合”杨某的举报?

  水落石出,真相大白

  市检察院两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中,要求公安机关对毒品含量进行鉴定。经协调,毒品鉴定部门对涉案毒品做了含量鉴定。结果显示,涉案甲基苯丙胺含量为0.2克/100克,就是说,本案缴获的“毒品”,冰毒含量仅为千分之二,近500克的“毒品”中,仅有不到1克冰毒。

  “毒品与其他物质一样,都是质与量的统一。本案的交易价格与毒品的有效含量明显不成正比。如果这是正常的毒品买卖,毒品的含量怎么可能这么低呢?”张若平的怀疑得到了进一步证实。如果真有人帮助在押犯人假立功的话,很有可能会牵涉到职务犯罪。在处领导指示下,他将该案的疑点整理后,作为线索移交给本院的侦查部门。侦查部门通过追查举报线索的来源,一起案中案、局中局露出端倪。

  原来,举报人杨某曾因犯行贿罪,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检察机关认为,原审判决量刑畸轻,依法提出抗诉。在此背景下,杨某向公安机关举报了“重大贩毒线索”意图立功抵罪。而在监所外边,杨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某、莫某为谋取暴利,想方设法帮助杨某“立功”。他们一手导演,以老板“阿丰”的名义,诱骗阿良到深圳充当贩毒交易人,许诺阿良事成后给他五千元报酬,一步步将一个无辜的人送进他们设计好的陷阱之中。在这个罪恶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既有社会人员充当中介,还有看守所的执法人员参与其中。现在,周某、莫某都已被依法逮捕,检察机关据此立案查办了龙岗区看守所原教导员古某等3人徇私枉法案。目前,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阿良运送毒品的行为,系被他人实施犯意诱惑,且涉案毒品经鉴定含量极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决定对阿良作出不起诉处理。2014年1月13日,被羁押7个多月的阿良终获自由。

  “他不停地朝检察官鞠躬”

  阿良是广西人,个头不高,瘦痩的。从监仓走出来时,他的表情显得很懵懂:“听说要释放我,同仓的人都说一定是搞错了。”

  几天前,阿良在看守所度过了他24岁的生日。初中文化的他,在看守所第一次认真地学习了刑法,却仍然没有搞清楚贩毒的法律后果。“可能判两三年?七八年?”

  当确认自己就要被释放后,阿良用“很惊讶、很惊喜”来形容他的心情。检察官向他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告诉他说:“阿丰已经被我们抓了。他们制造了一起假案,你是被他们利用陷害了。”阿良一下子楞住了,然后好像突然反应过来了一样,不停地朝检察官鞠躬。

  案发前,阿良在佛山一家电器厂工作,月工资不到三千元,不包吃住,经常加班,十分辛苦。当“阿丰”告诉他帮忙送“货”可以拿到5000元时,他不假思索就答应了。他说:“这个家庭经济太紧迫了,我要多赚点钱。”此时的他,对“阿丰”的为人,对“货”是什么概念,送“货”后会产生什么后果,当时他没有多想。他说,“现在才知道,被人做了笼子,自己还蒙在鼓里。”

  阿良的随身物品主要是一些信件和妻子、小孩的照片。他很仔细地把照片都收到一个大信封里。阿良女儿已经4岁了,就在他被关押期间,妻子又生下一个男孩。“这几个月,我在里面想了很多很多,真是害苦了老婆和孩子。”

  走出看守所的大门,阿良的脸上多了几分神采,脚步也轻快起来。他笑着说:“出来的感觉真是太幸福了。”站在路边,他认真地向检察官再鞠了一躬。这个春节,他要回老家和妻子儿女一起过。

  “他对社会的态度可能从仇视转向感激”

  “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的要求,也是我们每个办案人的信条”。检察官张若平说。

  记者了解到,深圳市检察机关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着力纠正“重实体、轻程序”倾向,严把案件质量关,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2013年因证据不足决定不捕1910人,不诉354人。

  在证实阿良贩毒案是一起人为制造的假案后,对阿良如何处理,检察机关非常慎重。有看法认为,尽管阿良误入他人设计的圈套,但其明知自己运送的是毒品,并且实施了运送毒品的行为,仍然构成犯罪。

  而张若平认为,阿良虽然具有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和毒品交易的形式,但该行为系他人策划下的犯意诱惑,并且是在侦查机关控制之下的交付行为,客观上不可能产生导致危害社会的后果,且涉案毒品经鉴定含量极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最终,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采纳了他的意见。

  张若平说,“检察机关要严格依法办案,既不能放纵一个犯罪分子,更不能冤枉一个无罪的人。如果一个人是被陷害的,我们还坚持认为他有罪,那么,他寻求不到公正,对这个社会只会满怀仇恨;反之,他的确犯了错,而司法机关给了他出路,他对社会的情感就会由仇视转向感激。”

  公诉一处处长吴澍农认为,“对于故意制造案件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情形,做出否定性的评价,是司法正义的要求。检察机关负有侦查监督职能,将此类案件不认定为犯罪,是为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树立正确的价值标杆。”

 

【防止冤假错案典型案例】

  案例1:2007年1月8日,深圳市宝安区发生一起杀人抢劫案,犯罪嫌疑人农某被警方抓获归案。在农某作出三份“有罪供述”的情况下,他被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市检察院承办人赖海金经过认真核查,发现案件有疑点,有证据显示农某案发时可能不在现场。鉴于案件证据不足,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市检察院对农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将其释放,并向侦查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被害人家属情绪激愤,给检察官发来威胁短信。事隔一年零七个月后,该案真正的凶手韦某落网,证实农某并未参与抢劫。被害人家属得知后,又给检察官写来了道歉信。

  案例2:2008年3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发生在深圳书城的抢劫案。该案因一名被告人本是“被害人”而引起人们关注。原来,犯罪嫌疑人曾某等三人在金山大厦书城地下停车场实施抢劫,抢得两箱现金260万元。市检察院承办人张洁敏在审查起诉该案时,从案发细节中发现疑点,曾某的同伙在抢劫前曾和本案的被害人王某有电话、短信联系,遂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证实被害人王某和曾某等人内外勾结,合谋抢劫公司的书款。王某还因为“保护公司财产有功”被公司奖励,却不料被检察官识破伪装,最终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3:2010年7月27日,侦查机关将杨某涉嫌强奸、非法侵入住宅一案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侦查机关认定,杨某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强奸一名女子并将其掐死的犯罪行为。市检察院承办人丁凤鹏认真审查证据材料,发现案件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疑点和矛盾。最终,检察机关查实,侦查机关在该案侦查过程中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经鉴定,案发现场调取的毛发、血液、精斑并非杨某所留。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处理并建议重新侦查,同时,市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侦查人员纠正办案中的违法行为。

  

【名词解释】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不起诉分为存疑不起诉、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三种。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等情形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绝对不起诉的决定。

  立功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构成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构成重大立功,应当减刑。

  现实中,有的在押犯人伪造、买卖立功线索,而个别国家工作人员也参与其中,形成了黑色利益链。因此,应加强对立功检举工作的规范和监督。加强对立功的检举线索来源的审查,严格案件线索的分流和查处,明确立功的认定程序,规范立功证明的出具,才能真正发挥立功减刑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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