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某网络公司一名员工盗走公司的订票专用手机,偷兑公司巨额网络商城积分,换取了价值15万余元的商品,最终被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近日,福田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订票手机“失踪”引18万积分被盗
位于福田区的某网络科技公司,主营业务之一是按网络客户需求订购机票。为了便于业务开展,该公司设立了订票专用手机,由公司客服组员工按上班顺序轮流保管,订票返回的积分(1个积分价值人民币1元,可参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网上商城的积分兑换商品活动)亦全部存储在该手机号码内。
2013年3月23日晚上7时许,轮班值守的工作人员在短暂的用餐之后回到办公桌,却发现放在桌上的订票专用手机不翼而飞。但过了几天,公司员工通过该失窃手机号码登录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官网的网上商城查询活动积分时,却意外地发现原存储在该手机号码上的约18万积分居然在失窃的次日凌晨全部被人兑换成商品。
至此,公司方面才意识到,原来窃贼的心思并不在区区数百元的手机上,而是在手机号码内的巨额网络商城积分上,于是立刻报警。
检察院认为犯罪数额巨大
接报警后,福田警方根据收货人地址顺藤摸瓜,很快将该名“内贼”即被告人黄某某在办公室抓获归案,并在其住处缴获了大部分已被兑换的商品。
经查证,黄某某系该网络科技公司员工,负责机票的出票工作,熟悉公司的机票订购及积分管理规则。据其供述:案发当日,其趁管理订票专用手机的同事外出之际,将手机盗走。次日凌晨,其就将上述积分全部兑换成电子或日用商品。共计兑换了27部三星7100手机、10部三星9300手机,一部佳能数码相机、一部首信老人手机、HTC手机一部、“哆啦A梦”旅游四件套。
经审查,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最终认定黄某某的盗窃金额为其实际收到网络商城商品的总价值,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已经达到所属犯罪数额巨大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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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ztqb.sznews.com/html/2014-02/19/content_278085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