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时间:

-年-月-日 星期-

媒体报道
首页 > 阳光检务 > 媒体报道 媒体报道

检察官教你如何防“狼”系列报道之三

来源:迁移数据 2014-03-06

  类型三:性侵未满十四周岁幼女。

  【案例一】年仅12岁的被害人罗某在篮球场玩耍。被告人廖某邦以带罗某买东西吃为由将罗某带到其住处,后将罗某强奸。事隔几日,廖某邦再次在该篮球场遇到罗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将罗某骗到其住处后将罗某强奸。2013年3月13日,龙岗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廖某邦有期徒刑六年。

  【案例二】被告人刘某华看到5岁的被害人饶某某正与其弟弟玩耍,便以手机游戏诱惑饶某某二人来到自己住处。刘某华借故让饶某某的弟弟下楼,然后脱下饶某某的内裤欲行强奸,后因阴茎未能勃起而未成功。经检测,刘某华的HIV抗体呈阳性,而饶某某是否也被感染HIV病毒,目前尚在检测中。2013年12月25日,龙岗区检察院对被告人刘某华提起公诉。

  【检察官点评】2013年该类案件占强奸案的14.2%。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往往心智不成熟,思想单纯,缺乏辨别能力、控制能力。犯罪嫌疑人通常利用幼女的这些特点,采用诱骗或强迫的手段对其实施强奸。性侵害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非常大,给她们幼小的身心带来难以弥补的创伤,造成终生的痛苦。对此,检察官建议父母及全社会要加强对女童的性教育和性保护,让孩子们增强安全保护意识,学会自我保护的方法。

  【检察官提醒】第一,要让孩子了解必有的性知识。一定要从小告诉孩子,人的身体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背心裤衩覆盖的地方是不能让别人看、更不能让别人摸的。如果有人企图触摸或接触时,应该学会躲避或者告诉父母。

  第二,应当教育她们不要单独外出,不要与陌生人单独相处,不接受陌生人的礼物、食品、饮料。不法分子往往利用女孩子缺少见识和社会经验少的弱点,用小恩小惠利诱使她们上当。

  最后,要学会防范的技巧。遭遇性骚扰、性侵害时,不要惊惶失措。如果能够采取转移注意力的方式脱身最好,如果身不由己,就要尽量留下证据,记住犯罪分子的特征,迅速如实告诉父母,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报案,避免再次受到伤害。父母则要正确对待这类事件,应让孩子知道,受害者无错,不应该感到羞耻,帮助孩子镇定下来,给予安慰鼓励,这样才能减少孩子内心的恐惧和自责,防止产生长远的消极影响。

    原文链接:

http://www.sz-qb.com/html/2014-03/06/content_3587.htm


© 2026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备案号:粤ICP备06003047号

粤公网安备440300020076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