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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教你如何防“狼”系列报道之二

来源:迁移数据 2014-03-06

  类型二:利用微信、陌陌、QQ等平台进行交友实施强奸。

  【案例一】2013年8月20日,被害人饶某某通过手机微信与被告人任某伟结识,当晚两人相约到酒吧喝酒,直到次日凌晨,任某伟提议送饶某某回家。两人回到饶某某住处后,任某伟将饶某某拉进卧室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饶某某拼命反抗,任某伟便将其打伤。2013年12月24日,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任某伟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案例二】被告人王某友在互联网QQ上认识了被害人陈某某,并自称在国税局工作,有办法为陈某某介绍工作。后王某友以约好公司老板为由,将陈某某骗到旅馆强行发生了性关系。2013年8月9日,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友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检察官点评】此类网友作案的案件占2013年强奸案的6.3%。近年来,互联网迅速发展,人们利用QQ、微信、陌陌等平台进行网络交友已经成为当前社会交往的一种主要方式。这类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首先使用手机交友软件的自带功能寻找、挑选犯罪目标,通过“摇一摇”、“漂流瓶”、“搜索附近的人”等,获得该软件其他使用者的性别、年龄、照片、所在地、职业等信息,并判断使用者的个人情况、经济状况。然后,利用被害人觉得网友就在附近从而警惕性降低,甚至产生与相识时间不符的熟悉感、亲密感之机,骗取被害人好感,相约见面,实施犯罪。由于网络的虚拟性,被害人往往无法辨清对方的真实身份和交友的真正目的,过早放松警惕,轻易相信他人,与网友见面,结果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检察官提醒】上述案件中,被害人均为年轻女性,犯罪行为多发于封闭空间或偏僻地点,且由于双方是自愿见面,能直接证明犯罪的证据较为有限,给案件办理带来较大困难。因此,检察官提醒女性朋友,使用微信、QQ等交友软件时,应提高警惕,做到不轻信手机软件中的陌生人,不轻易与陌生人交友,不随便泄露个人真实姓名、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尽量避免单独约见陌生网友,不要跟随陌生网友搭乘车辆或去相对隐蔽的环境,不要与陌生网友到住所或宾馆见面。

    原文链接:

http://www.sz-qb.com/html/2014-03/05/content_34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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