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月31日揭晓的深圳市2013年度十大法治事件中,由该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深圳首宗污染环境案入选,被告人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该案的入选理由为:“打响严打环境污染犯罪的第一枪,昭示着深圳态度:生态环境保护绝不能越雷池一步,深圳真正进入环境治理保护法治化轨道”。
今天,记者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获悉,从去年起,该市检察机关就将查办危害生态环境等危害民生民利的案件作为重点工作来抓。自办理深圳首宗污染环境案件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已查办污染环境案件9件10人,现已提起公诉8人,另2人已被批准逮捕。
小企业非法排放超标污水居多
2012年11月至2014年3月,犯罪嫌疑人阳某某在光明新区公明街道莲塘工业区的一间厂房里,在未办理任何环保审批手续、未配套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私自在该厂房经营电镀作业,并将电镀生产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公共区域。经检测,该厂房内排放的废水严重超标,其中重金属总锌浓度为370毫克/升,超出标准浓度限值245.6倍。2014年3月25日,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阳某某。
记者了解到,目前深圳市发现的污染环境案件集中在原关外地区,多为一些小五金加工厂或者小作坊非法排放重金属污染物超标的废水。例如,被告人肖某某在宝安区松岗街道经营一家五金加工厂,排放的废水中锌浓度超标3倍以上,今年1月份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后,3月13日,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被告人舒某某在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开办地下电镀加工厂,每天排放的废水有1吨且直接排放到城市生活下水道,经检测,废水中总镍浓度和总铬浓度均已超出规定的排放限值3倍以上,今年2月份对其提起公诉后,3月27日,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
多名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由于废水处理设备费用较高,又不能带来直接经济效益,因此,这些小厂子、小作坊很少愿意配置相关设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大都没有经过任何处理就直接排放到地面、水沟或者城市管道,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而企业主或工人往往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是犯罪,有的被环保部门查处后还偷偷开工。因此,应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以案说法等形式,警示从业人员提高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
个别有资质企业疏于监管误排污水
2013年5月,一家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承包了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盈工业区一家电路板公司的废水处理业务。2013年7月3日,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通过该电路板公司废水处理总排放口检测该公司正常排放的废水时,发现被检测的排放废水中,重金属镍的含量为1.16毫克/升(排放标准为0.1毫克/升),化学需氧量的含量为160毫克/升(排放标准为50毫克/升)。该两项污染物的排放已超出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3倍以上。
该案承办人、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胡国蕾告诉记者,该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有处理污水资质证书,可以处理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但是,由于公司内部管理有漏洞,排污设备老化,且公司为节省成本,从网上购买的测试包质量有问题,导致违规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
2014年3月21日,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对该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经理林某某、派驻到该电路板公司负责废水处理业务的主管叶某某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
加大环境案件的惩治和执法力度
深圳首例污染环境案的承办人之一、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向莉告诉记者,由于以往污染环境的案件存在门槛高、取证难、认定难的问题,深圳检察机关没有对相关案件提起过公诉。2013年6月,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出台后,为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提供了明确标准,深圳污染环境的案件开始陆续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并出现增多趋势。
检察官向莉认为,“目前社会公众对环境问题普遍重视,但从这类案件的查处情况看,存在抓小放大的问题。不少涉案企业的非法排放行为持续了很长时间,但很少被查到,因此迄今为止司法机关没有受理过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案件,被告人通常被判上几个月有期徒刑,交一些罚金就没事了。环境污染容易恢复难,如果犯罪成本较低的话,不利于遏制相关犯罪。因此,我认为一方面对这类案件应该依法严惩,另一方面应该加强司法机关和环保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努力查清案件的全部违法犯罪事实,通过办理一些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件,对违法犯罪分子产生震慑。”
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廖芸则表示:“深圳正处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高科技无污染的环保企业将是未来的导向。希望相关企业能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建立配套的环境保护设备和措施,切勿将利润建立在破坏和污染环境上。”
记者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获悉,深圳近年来屡屡出现一些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行为,诸如乱倒渣土、偷排泥浆、破坏绿化等。由于污染环境罪主要针对向土地、水体和大气排放危险废物的行为,这些行为并不构成污染环境罪,但有可能因为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而触犯其他罪名。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些2013年办理的案例,希望借此提醒广大市民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深圳,人人有责。
原文链接:
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4-04/01/content_541880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