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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点燃煤气 男子对峙警方

来源:迁移数据 2014-04-17

  3月20日晚8时30分许,男子林某持刀到派出所滋事,随后返回住处一手拿煤气罐管道,一手拿打火机,与警方对峙,最终被警方破窗进屋制服。近日,犯罪嫌疑人林某被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

  近日,记者采访龙岗检察院了解案件经过:3月20日晚8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林某持刀来到龙岗公安分局新城派出所,不停敲打门口的铝合金电动门,并扬言要杀人。值班民警迅速赶出来,却不见了林某去向。警方立刻出警寻找林某。两名警员在林某所住大厦三楼楼道发现他,此时林某手中还拿着刀,并挥刀要挟警方将枪放下。随后林某又迅速跑回二楼所住房子,将大门反锁。林某在屋内将煤气罐推倒在地,打开阀门,煤气味迅速弥漫开来。警方闻到煤气味后立刻疏散大楼住户。林某一手拿着煤气管道、一手拿着打火机,隔着窗户摆动,示意会点燃煤气。警方最终破窗强攻,将林某制服。

  之前有媒体报道,林某的作案动机是因使用台币到一小店买东西时遭店主拒收,双方发生争执,店主报警后,民警赶到小店调解。当时林某认为民警多管闲事,一气之下,东西没买就离开小店。据该案承办人、龙岗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检察官王磊介绍,目前林某的作案动机还不明。

  “这类犯罪嫌疑人都有这样的心态:我只是打开煤气罐,拿着打火机做做样子,不会真的点燃引爆,根本不会危害到公众的安全。”王磊提醒,不要以这种极端的方式发泄不满或维权。犯罪嫌疑人自信自己不会点燃引爆,没有构成损失后果就不会受到法律制裁,但其实这种偏激行为已经将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置于危险当中。只要有这样的行为,不管有无产生损失后果,都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追责。该罪名将受到很重的刑罚,根据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原文链接:

http://sztqb.sznews.com/html/2014-04/16/content_284287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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