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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观】第34期:虐待女儿致死 亲妈被公诉——检察官建议加强对被虐待的老弱群体的法律援助

来源:迁移数据 2014-06-11

  【案情回放】 

  2012年11月1日,大鹏新区一间出租屋的床上,8岁的小女孩欣欣被发现死亡。这起亲生母亲虐待女儿致死并焚尸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与震惊。那天,8岁的欣欣清洗饮水机,母亲陶凉芷觉得清洗不干净,将欣欣殴打一番,还罚其喝下两瓢山泉水。下午4时许,欣欣躺在床上,高烧39度,陶凉芷给欣欣灌了药并喂了几碗水。不久,欣欣停止了呼吸。陶凉芷发现女儿死亡后,做了一个惊人的举动:她在女儿床上放了一把火。 

  女儿死后她放了一把火发现欣欣死亡,陶凉芷有点儿害怕。她抱着女儿的尸体,坐了一个小时,脑海里极力搜索着洗刷罪证的手段。联想到电视剧里曾有焚尸的画面,她有了主意,将女儿放到她的床上。 

  回到自己的卧室,陶凉芷哄睡了儿子,然后上网查询焚尸灭迹的办法。为了造成失火的假象,陶凉芷专门给欣欣床上换上易燃的新被褥,再给她穿上干爽的牛仔裤和袜子,床头点燃一支蚊香,紧紧贴着挂着的蚊帐。凌晨时分,她放了一把火。 

  法庭上不认罪   

  在强大的证据链条面前,陶凉芷态度非常强硬,面对办案民警的询问,无论什么问题都是回答三个字“不知道”。 

  丈夫的劝说让陶凉芷的态度有所缓和,但在法庭上,她有咬死说“不知道火是怎么起来的,和我没关系。”这句“没关系”表明她从心底觉得女儿的死,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她曾说过自己和丈夫离开家乡到处打工,自己的明天都不知道会怎么样,也许就是因为这个,她对死去的亲生女儿没有悲伤。 

  旁听席位上,陶凉芷的丈夫双手抱头埋在双腿中间,庭审过程中,始终没有抬头。 

  2014年5月底,龙岗区法院一审以虐待罪判处陶凉芷有期徒刑6年、以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年。陶凉芷提出上诉。 

  重男轻女思想严重   

  欣欣从一出生,就留在河南外婆家,后来因为外公去世,外婆年事已高,无力照顾孩子的生活,陶凉芷才将孩子接到深圳。和母亲团聚,是欣欣真正噩梦的来临。每天她遭受着谩骂和殴打,右手臂和大腿骨曾被打断过,吃的是剩菜剩饭,半夜还被叫醒洗床单和衣服,从她到深圳至死亡,和母亲生活的时间不超过一年。 

  陶凉芷的丈夫多次目睹妻子打女儿,却没有多加干涉。他自己从小经历父死母改嫁的变故,童年没有享受到亲情的快乐,在外漂泊时遇到了陶凉芷,一直很珍惜这份感情,他容忍妻子做任何事情。 

  在深圳,陶凉芷自己带着孩子,丈夫常年在外打工。她心里有压力,对未来不确定,暴躁、无奈的情绪,她发泄到孩子身上,加上极深的“重男轻女”思想,让可怜的欣欣成为了无辜牺牲品。 

  虐待罪能否自诉转公诉 

  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对犯虐待罪,在没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才处理,对于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立法者设置自诉的初衷是为了增加被害人的救济途径,但在现实中,往往出现施虐者长期逍遥法外,而受害者处于弱势地位,孤立无助,饱受摧残,法律规定形同虚设的情形。 

  这是因为被虐待的家庭成员大多是处于弱势群体的妇女、儿童、老人,尤其是儿童,属于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很难懂得、也很难有能力运用法律去保护自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控告时,需要提供证据,而一个未成年人是否懂得证据为何物,更遑论懂得搜集证据、保存证据?这是一个近乎不可能实现的事情。因此,我希望虐待罪能从自诉案件转为公诉案件,加强公安机关对家庭成员间虐待行为的干预。当发现有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况时,公安机关应该深入调查,对于情节轻微的虐待进行说服、教育,如果情节严重则将自诉程序转化为公诉程序,以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避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流于形式。每每思及这个案件,我的内心都感伤不已,希望法制加强对弱势儿童的保护,以后不再发生欣欣之死的悲剧。 

  (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检察官手记】 

  “你后悔吗?” 

  没有回答。 

  “你难过吗?” 

  依然没有回答。 

  “你想女儿吗?”她开始回答了,“是你也会想啦”,语气很是生硬。 

  最后,她哭了,嘴里嘟囔着的,还是欣欣不乖、爱说谎等等。 

  从始至终,陶凉芷都不认为自己错了,只是觉得教育方式过重了。从她的哭声里,我没有听到伤心与难过,没有听到母亲对孩子的疼惜,更没有听到深深的忏悔,听到的只是她对未来将受到法律严惩的恐惧。 

  刑法关于虐待罪的有关规定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第一款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被虐待人需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检察官简介】

许晓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科检察官,从检七年,曾在民行、公诉部门工作。参与过多宗民事提抗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审查和办理,曾在全省民行检察业务竞赛中荣获“优秀法律文书奖”称号。

  原文链接: 

http://wb.sznews.com/html/2014-06/11/content_290353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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