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三男子见女子孤身一人便起邪念用药迷奸。后宝安区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3名男子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宝安区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判决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且量刑畸轻。近日,深圳市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3被告人的量刑部分,3名男子量刑改为有期徒刑11年、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5年。
“苍蝇水”迷奸孤身女
2013年5月19日晚上11点左右,男子巫某、陈某、巫某华在街上闲逛,偶遇被害人吴某孤身一人在广场上坐着,陈某昌、巫某华起了邪念,二人买了俗称“苍蝇水”的迷药,加入到一瓶饮料中,由巫某哄骗吴某喝下。不久后,三人将吴某带至其居住的宿舍,巫某、陈某、巫某华先后奸污吴某,因吴某哭闹,巫某华未遂。三人于次日凌晨5时左右在其住处被警方抓获归案。
检察院以量刑畸轻提出抗诉
宝安区检察院对一审法院判决抗诉理由是:其一,本案三被告人出于强奸的共同犯罪故意,强行轮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共同犯罪,本案应按照全案既遂处理。其二,轮奸作为强奸罪的加重量刑情节,不以所有参与人员强奸行为均已得逞为构成要件,本案构成轮奸情节,一审判决认定“因被告人陈某昌、巫某华的强奸行为属犯罪未遂状态,故不构成轮奸情节”属适用法律不当。其三,三被告人轮奸患精神病的被害人,犯罪手段卑劣,社会影响恶劣,一审判决量刑畸轻。最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该院的抗诉意见,作出加重三被告人量刑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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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b.sznews.com/html/2014-06/25/content_29199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