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莫某某为深圳市A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实际管理负责人。2013年4月,该公司接到一客户要求定制一批“PHILIPS”注册商标的电子相框。在与客户谈好价格后,该公司收取客户4800元定金,莫某某在明知没有“PHILIPS”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组织公司员工组装贴有“PHILIPS”注册商标的电子边框、数码相框的电路板、屏幕及遥控器,并包装好放在公司里,准备以每个相框人民币130元的价格出售给客户。案发后,民警当场查获假冒“PHILIPS”注册商标的电子相框600个。经“PHILIPS”商标权利人飞利浦公司鉴定,该600个电子相框均为假冒“PHILIPS”注册商标的产品。经龙岗区物价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查获的“PHILIPS”注册商标的电子相框600个成品涉案价值人民币144000元。
该案经龙岗检察院提起公诉后,2013年11月2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检察官简介】
郑荣添:一级检察官,现任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主任科员。1994年就职于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从事刑事检察工作20年,年平均办案201宗。任职以来,多次被评为先进个人优秀奖,2012年“三打两建”期间,被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记个人三等功。
【检察官点评】
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郑荣添评析,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不法分子为谋取利益,假冒伪劣产品现象愈演愈烈,假冒国内外知名品牌的案件逐年递增,并且涉案金额较大,严重影响了市场的正常秩序,对我市有效推进“深圳质量”的建设带来了不利影响。
企业为更好地保障和维护自身的权利,也越来越重视对自身商标的保护。注册商标有利于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标明和维护其商品的质量信誉,也成为打击侵犯其经济权益不法分子的一种必要手段。
莫某某的案例告诉我们,企业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应当增强对商标的保护意识,对其商品使用的商标,应该依照法律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只有经过商标局审核并准予注册的商标,才属于法律保护范畴内的注册商标,企业才能享受商标专用权。而对于一些生产或接受定制产品订单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在交易时必须看清订单所要求的定制产品、条件等可能涉及他人专有权利的内容款项。在涉及生产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时必须及时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切忌以身试法,挑战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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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zsb.sznews.com/html/2014-07/04/content_292988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