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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见义勇为被刑拘 南山区检察院不予批捕

来源: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14-07-17

  这几天,媒体圈炒得轰轰烈烈的世界之窗色狼保安猥亵女网友还倒“打”见义勇为大学生一耙一事,昨天此事得到完美处理。见义勇为大学生小涂虽然在制止侵害的过程中行为过度伤到保安,被警方暂时刑拘。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时,南山区检察院认为小涂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对其不予批准逮捕。南山警方昨天已为小涂办理释放手续,还将配合相关部门对其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认定。 

  见义勇为 

  源于保安猥亵女网友 

  2014年7月1日23时43分南山区沙河派出所接到一男子报案,称其脚被一游客弄断了,已自行打车去医院。经南山警方初步调查,宋某要(男,32岁,湖南人)与刘某珍(女,28岁,湖北人)通过网聊认识,相约于2014年7月1日晚在世界之窗见面。22时许,宋送刘回家途中,对其实施猥亵行为,被路过的两个游客涂某红(男,22岁,四川人)与蹇某兵(男,22岁,四川人)制止。随即,涂与宋发生拉扯,涂用脚踹了宋的左小腿内侧一脚,导致宋的左腿小腿胫、腓腿骨折。经法医鉴定,宋某要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警方解释 

  小涂被刑拘原因 

  经侦查发现,涂某红在制止侵害行为过程中,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7月2日,涂某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其中第二款规定:“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多数情况不适宜对刑事案件作最终决定,应由检察院、法院审查认定。同时,鉴于情况特殊,南山警方积极与南山区检察院进行沟通协调,对涂某红的见义勇为情节进行说明。 

  检察院认为 

  小涂不构成犯罪 

  经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涂某红为保护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行为,造成宋某要轻伤,是防卫过当,为过失致人轻伤。7月16日,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涂某红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对其不予批准逮捕。现南山警方已对涂某红办理了释放手续,并会配合相关部门对涂某红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认定。 

  此外,当事人宋某要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妇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于2014年7月12日被南山警方处以行政拘留五日。但因宋某要左小腿骨折正在深圳市平乐骨伤科医院治疗,不宜收拘,根据《拘留所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南山警方对其暂不执行行政拘留,待其伤势恢复可予以羁押时再予以执行行政拘留。南山警方也会对宋某要的行为进行进一步审查。 

  (原标题:世界之窗一保安猥亵女网友,一大学生挺身而出致人轻伤被拘—— 南山区检察院对该见义勇为者不予批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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