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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知识产权】销售假烟假饮品 社会危害性较大

来源:迁移数据 2014-07-18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15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西乡派出所民警接举报后,在辖区一处出租屋查获一间售假仓库,抓获了被告人童某某和苏某某。 

  在该仓库,共搜出假冒青岛啤酒(12支装)23箱、假冒怡宝纯净水(中瓶24支装)45箱、假冒怡宝纯净水(大瓶12支装)7箱、假冒益力矿泉水(24支装)22箱;假冒中华、红双喜、芙蓉王、好日子等品牌的香烟共181条。青岛啤酒市场售价每箱35元,怡宝纯净水每箱售价24至25元,益力矿泉水每箱售价26元。涉案假烟经鉴定价值1.88万元。 

  该案经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童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所缴获的侵权产品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深圳商报记者包力) 

  【检察官点评】 

  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卓评析,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苏某某、童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达6万余元,另外又有价值约2万元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查获,属于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了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这种犯罪行为使得大量的伪劣产品流入市场,不仅侵犯了名优产品的市场,而且造成消费者难以分辨真伪,极易上当受骗,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本案中,苏某某、童某某销售的假冒香烟、饮料产品大部分已被消费,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应予以严厉打击。 

    【检察官简介】

  王卓:2004年进入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从事检察工作十年,现为公诉一科检察官,曾被评为2010年深圳市检察机关优秀工作者。 

  原文链接: 

http://szsb.sznews.com/html/2014-07/18/content_29447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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