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热播剧《离婚律师》使律师这一职业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剧中执业律师的日常生活与业务表现也引起了观众极大的兴趣。而现实中,律师行业也是鱼龙混杂,有些人 还冒充律师代理业务。8月14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该院近期就抓了这么一位“黑律师”,并将其提起公诉。
个案
男子持假律师证出入
有伪造痕迹露马脚
记者了解到,宝安区检察院每日受理当事人查询案件约120件,辩护律师阅卷申请20人次。检察官告诉记者,如果对每个律师的身份都向司法厅核实必然会影 响律师查询和办理阅卷的效率。故而当前公检法机关基本是仅从书面审查递交材料是否齐备和目测证件的真假来判定律师的身份,而缺乏一种高效核实律师身份的渠 道。
今年4月9日, 一位名为郝某文的男子持购买的假律师证及律师事务所所函来到深圳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务大厅申请进行阅卷,该院案件管理科一名工作人员发现该律师提交的律师证件有伪造的痕迹,经向司法部门核实,确实不存在该律师和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随后,工作人员向辖区派出所报案,并与该假冒律师所代理案件的承办检察官沟通,要求郝某文再次到该院递交相关材料,伺机将其抓获。4月15日下午,当郝 某文再次到该院检务大厅递交材料时,案管科工作人员迅速联系派出所并果断通知该院法警大队,双方合力将郝某文控制住,随后冒牌律师郝某文被派出所民警从检 务大厅带走。8月7日,该院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将被告人郝某文提起公诉。
调查
“黑律师”“执业”方式多
打输官司就推诿责任
像上述的情况并不鲜见,记者走访了相关司法部门,对“黑律师”进行了深入调查,并总结了他们惯用的“执业”方式。
记者也了解到,法律规定以公民身份代理诉讼并不能收取费用,一些“黑律师”想出了折中的办法,在身份问题上常含糊其辞,违规收费代理。一方面在司法机 关,以当事人的朋友或者亲戚身份出庭,很少表明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事实;另一方面对着当事人以“律师”自称或者不主动承认自己不是律师,更不去解释公民代理 和律师代理两者的区别。
有些“黑律师”不仅不会利用法律手段有效维护当事人应得的权益,还有可能浪费当事人的金钱、时间。另外,一些 “黑律师”往往称自己可为有需要的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或者“薄利多销、以量取胜”,很容易博得一些经济条件差、法律水平不高的当事人信任。有些 “黑律师”无固定居所或只有临时住所打“游击战”,收取当事人代理费用后,要么敷衍了事,要么一走了之,对律师群体的诚信造成严重影响,这些不良评价一传 十,十传百,进而影响整个律师行业的形象。
这类 “黑律师”喜欢炫耀自己与执法机关之间的关系紧密,有些利用法院、检察院网站或者公示 栏,熟记法官、检察官姓名、相貌及办公电话等信息,以骗取当事人的信任。一些“黑律师”在打输官司时,还会把原因推诿给司法机关,用“对方当事人有关系, 法官业务能力差,给的钱没对方多”等来搪塞当事人,甚至教唆当事人“闹事”,导致一些受蒙蔽的当事人上访、信访,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探究
法律漏洞是硬伤
身份核实渠道单一
针对以上问题,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的检察官表示,我国对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没有统一的立法,相关规定散见于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各部门颁布的大量规范性文件中,这些规定或规则之间有些还互相冲突。
如《律师法》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而三大诉讼法又规定公民个人可以从事 诉讼代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目前公民代理的混乱局面。而针对“黑律师”明确给予处罚的只有《律师法》第55条,该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律 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种处罚仅为财 产罚,没有设置拘留处罚,威慑力不强。
此外,检察官称,目前司法机关对律师证明材料审查不严。当前司法机关在接待辩护律师查询、阅卷、 会见和开庭过程中,侧重于审查律师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是否齐备,而对其证件、证明和委托书的真实性审查不够严格。当前公、检、法机关核实证件真实 性的主要渠道是互联网或电话。由于每日受理律师递交材料参与诉讼进程的数量过大,每次进行核实都浪费大量的时间。
建议
形成验证识别系统
多部门联合打击
检察官说,司法机关在办理辩护与代理业务时,须严格审查律师提交的材料,避免“黑律师”伪造证件蒙混过关。在此基础上,建议各司法机关联合形成一套类似护照或者通行证验证的识别系统和相互配合相互通报制度。
一名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表示,打击“黑律师”要靠司法行政机关、公安、税务、物价、律师行业协会等职能部门联合起来,各负其责。各部门应联合开展法 律服务稽查行动,打击非法从事法律服务的“黑律师”,对借开设“法律咨询”公司为掩护、超范围经营法律服务的行为予以坚决查处。相关部门应建立联动工作机 制,多部门联手进行监管和整顿,以建立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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