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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团伙三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获刑

来源:法制网 2014-11-17

  深圳市一团伙以商铺作掩护,长期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3000多万元。近日,由该市南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林某等三人非法经营案经法院一审审理,分别判处林某、黄某甲、黄某乙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7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10年1月份至今,被告人林某、黄某甲分别在深圳市南山区以其经营的五金商行和粮油店为据点,长期非法从事对公支票的套现。除日常经营五金、粮油外,林某雇佣黄某乙,利用对公账户收取客户对公支票资金,再利用准备好的个人账户将对应的金额转入客户指定的个人账户,从而实现为有需求的客户套取对公支票现金,再根据金额大小收取不等的手续费;黄某甲则在接收客户后,通过林某为客户兑现并从中赚取手续费差价。三人以商铺作掩护,以上述方式疯狂提供对公支票套现的非法资金支付结算,分100多次为多家客户套取现金共计人民币3000多万元,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牟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黄某甲、黄某乙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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