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大众生活最基础最密切的一部分,网络犯罪,也从传统的攻击系统的高技术犯罪,演变成一般主体亦可实施的普通犯罪。前海蛇口自贸区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部检察官刘瑛瑛表示,网络犯罪的手段和工具,已不再是个别专业技术人员专有,广大网民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也要警惕网络犯罪侵害,并提高法律意识,谨防触碰法律红线。
不法分子通过网络
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之而来的一个典型问题就是信息安全,由于网络具有的虚拟性开放性等特性,大众的个人信息,很容易通过网络的不安全因素泄露出去,同时,也催生出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严重影响公民正常生活和工作。
一宗案例是,违法人员陈某通过微信以人民币2500元购买了10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利用这些信息将对方加为好友并发展为客户,吸引客户投资从而牟利,最终受到了法律制裁。另一宗案例当中,深圳某财富管理公司的理财经理,为推广业务,利用其非法获取的公民信息向多人拨打电话、发送信息等推销理财产品,该理财经理被查获的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多达50多万条。最终,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该理财经理有期徒刑三年。
刘瑛瑛介绍,为进一步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足以显现我们国家对侵犯公民信息案件打击的决心,也提醒相关人员和网络平台注意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切莫存在侥幸心理,一旦构成犯罪将会面对严厉的制裁。”
网络赌博犯罪危害性
远大于传统开设赌场犯罪行为
除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通过网络实施的赌博等违法犯罪也不少见。已经判决的一宗案件显示,许某等人从2016年3月开始,就在多彩娱乐的赌博网站以会员身份参与赌博,2016年8月开始在该赌博网站做代理,2017年5月开始在另一家赌博网站做代理,之后还取得了股东、分公司级别的代理身份。
许某通过QQ群发展会员及下线代理,根据会员投注的赌资进行抽水赚钱。2017年3月份许某雇佣林某等人为其打理赌博网站的账户,负责给参赌会员账户充值、提款,管理用于发展会员和下线代理的QQ群,报酬为从许某抽水所得的利润中分得两成利润。
2017年3月份开始,陶某成为许某的下线代理,组建了一个昵称为“红颜保时捷车队”的QQ群,在该群中发展参赌会员并接受投注,2017年6月份时,其代理账户的参赌金额达150万元。该案中,许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林某、陶某等人均因犯开设赌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三千元不等。
刘瑛瑛认为,当现实赌博借助网络平台展开,以其极强的隐蔽性和低廉性在网络空间日趋活跃,目前,我国刑法规定赌博罪的行为模式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除了前述通过专门的网站进行赌博,另外一些看似合法的微信群“抢红包”行为也可能会构成犯罪。
“微信红包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产物,是一种娱乐性活动,本身不具有违法性,但如果利用这种合法的娱乐方式,去制定用于盈利的规则,以营取高额利润为目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存在涉及赌博罪的风险。”刘瑛瑛说,开设虚拟赌场,利用互联网新型交流平台,建立开放的涉赌微信群,由于受众的不确定性,并可能会让很多未成年人参与其中,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认知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其行为的危害性远大于传统开设赌场的行为。
互联网金融犯罪
值得警惕网络理财需理性
网络催生了新的金融平台和金融工具,激发了金融创新的活力,然而由于交易不透明,互联网金融领域也存在一定的刑事法律风险。2014年3月至2015年12月,陈某某等人登记成立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通过公司网站“乐投资”宣传公司P2P网贷平台,以年化率24.6%的高息诱饵,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司法审计查明,2014年至2016年间,陈某某等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吸收客户35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00多万。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某某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刘瑛瑛表示,依法依规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互联网金融创新下的一种新兴业态,在中国具有非常良好的市场需求基础,越来越多的民众选择P2P平台进行理财,但是如果平台主体违反金融管理相关法律,未以合法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开展吸收资金活动,当符合有关司法解释规制的构成要件和行为标准,造成了较大损失时,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民众在选择理财产品时,不要迷信超高回报率,应了解平台的资质、运行等状况后,再理性进行投资。”
除前述外,自贸区有些跨境电商利用虚假刷单的方式,把本应一般贸易性质报关进口的商品以跨境电商贸易性质向海关申报进口,将商品从保税区运出后交给国内订货的企业,该种行为属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的行为,涉嫌走私犯罪。刘瑛瑛介绍,因为通过跨境电商进口可以按照较低税率缴税,但海关规定只有个人才能通过跨境电商购买物品,“企业不能通过购买或者其他方式获得消费者的身份信息在跨境电商平台通过虚假交易刷单来购买商品,跨境电商平台的消费对象是个人。”
刘瑛瑛表示,日常生活中,通过网络实施的犯罪行为还有很多,包括网络传销、网络诈骗等等,网络技术的发展,给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我们在享受互联网带来的各种便利的同时,也要谨防互联网中的陷阱,防止成为被害对象,同时要谨记,网络空间并不是法外之地,利用互联网进行各种活动必须坚守法律底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