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1月14日讯(记者张玲)他的名字,作为词条被收录进了“百度百科”。输入“林建忠”,百度上就可看到他的“人物履历”“人物事件”等,只不过,没有最新的消息。没关系,我们来告诉你——曾任某行江门分行行长的林建忠,因涉嫌受贿被起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深圳一审,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深圳市检察官经审查认定,林建忠在任某银行江门分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4000万元;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港币1590万元供其它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并超过三个月未还。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4年9月,法院一审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林建忠提出了上诉,该案被发回重审。期间,新的司法解释出台,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也作了一定的调整。2017年7月,该案再次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林建忠犯受贿罪的证据不足,因而仅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案件是不是到此就结束了?
不要以为公诉人提起公诉就完事了。每次收到判决,深圳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都会再进行判决审查,监督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中刑事抗诉就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之一。可以说,通过刑事抗诉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
该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一个核心点在于,某公司转到林建忠控制的公司账户上的4000万元,能不能视为贿赂款?
这一次,收到林建忠的判决,深检君的办案人员经过认真分析,认为判决不予认定林建忠受贿的犯罪事实,这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经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当时参加讨论的5人一致意见:应该提出抗诉!
抗诉书中,深圳检察官对林建忠这4000万元为什么应认定为受贿、证据间如何互相印证等等,进行了细致而又强有力的说理。经广东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近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了该案的终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林建忠有期徒刑13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林建忠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赃款人民币2000万元及多套房产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从一审的7年,到终审的17年,这一次,满头银发的林行长,在监狱中要多“住”上10年。
记者了解到,类似林建忠这样的案件,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通过抗诉等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绝不是孤例。仅2018年,深检君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即提出抗诉24件。可以说,刑事抗诉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树立和维护法治权威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法律监督更是检察机关的主责主业。
有人可能会认为: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是不是因为觉得判轻了?这是误解!检察院提出的理由有很多种:如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
在深圳检察院,就有曾认为对某被告人“量刑畸重”而提出抗诉后,成功从一审有期徒刑10年改判为二审有期徒刑5年的案例,也有曾认为对某被告人“认定罪名不准确”提出抗诉后,成功将伪造公司印章罪改判为合同诈骗罪的案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