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一场别开生面的座谈会在深圳市罗湖区检察院召开,罗湖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卢耀明、罗湖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刘臣建、罗湖区法院院长李久祥及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猛等同志参加会议,对日前会签的《深圳市罗湖区关于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展座谈,旨在推进两院按照《规定》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和审判职能,积极探索,加大对刑事案件中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会议由本院黄海波副检察长主持。
会上,由罗湖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邱晓燕部长对罗湖区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工作实况及《规定》制定背景、内容进行介绍说明。
徐猛检察长首先向区人大、区委政法委对出台该项规定的鼎力支持表示感谢,同时回顾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取得的成绩和面临的挑战,希望在今后工作中,大家能够一如既往地关注和支持我院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共同为做好罗湖区公益诉讼工作出谋划策、添砖加瓦。
罗湖区人民法院李久祥院长表示,罗湖区法院将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规定》要求,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工作机制,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好,做出品牌和亮点。
罗湖区委政法委刘臣建常务副书记认为,此项规定“务实”“可操作性强”“在尊重上位法的同时保持了灵活性和创新性”的特点,期待取得更好的实施效果。
罗湖区人大常委会卢耀明副主任充分肯定罗湖区法检两院会签该项规定的重大意义和成效。他认为罗湖公益诉讼工作有以下特点:一是司法为民的理念特别坚定。二是务实创新能力特别强。三是法检两院协调配合特别密切。赞许同时,他也提出两点期望:一是继续开拓创新,二是不断加强协作,推动公益诉讼工作更上一层楼。
据了解,这项规定,罗湖区检察院协同会商区法院,针对公益损害认定标准、证据标准和证据类型、赔偿制度和诉讼程序等进行研讨制定的实操性工作细则,在全市尚属首例。
制定背景
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础上,增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类型。罗湖区检察院勇于担当、快速反应,在没有现成样本可供参考借鉴的情况下,主动破题、大胆尝试,提起全省首宗偷排粪渣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市首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案件,为我市检察公益诉讼的开展探索了道路。然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客观问题。为进一步加大对刑事案件中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依法规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罗湖区检察院积极与区人大、区委政法委请示汇报,结合我区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多次与区法院协商,凝结共识。经过两个多月的研究,形成了该项《规定》,旨在探索开创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领域 “罗湖方案”。
有哪些“异于他人”的特点?
拓展“等”外公益诉讼领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此基础上,罗湖检察院积极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张军检察长提出的“要扎实规范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办好“4+1”领域案件,积极稳妥探索扩展新领域案件“要求,扎实稳妥探索推进“等”外领域公益诉讼,在《规定》中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拓展到公共安全、网络信息、公民信息等领域。
规范刑附民公益诉讼程序。《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管辖、立案、送达、保全、庭审、裁判、执行等方面的要求,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确认保全程序中的免担保问题。2015年7月2日最高检发布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中规定“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免缴诉讼费”。公益诉讼的最大特点是公益性,作为这一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保全担保制度的设置也应该遵循公益性的理念。因此,《规定》中特别明确了“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的建议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提供担保”。
下一步,罗湖区检察院将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的背景下,着眼实际,放眼未来,继续深入探索,积极建言献策,为公益诉讼法律规范的完善贡献罗湖智慧;同时,提高政治站位,协同多元主体,与各位通力协作,力争在公益诉讼工作实践中“走出新路径、搭建新平台、实现新发展”,为提升深圳市、罗湖区法治建设水平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