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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周映彤做客深圳电台先锋898《民心桥》栏目,围绕“立足检察职能,为深圳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的主题与听众沟通交流。
提问
Qustions
&
解答
Answers
近年来,
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上有哪些举措?
关于深圳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工作的举措,我从制度、办案、联络这三个方面作一简要介绍:
在制度上,我们可以说是实现了工作的常态化。制定出台服务保障非公经济发展的专门意见。早在2016年,市检察院就积极加强与市工商联的沟通协作,在深入调研、反复磋商的基础上,双方会签了《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工作方案》,成立以市检察院和市工商联党组书记为组长的联络工作领导小组,明确8项具体工作制度,并承诺在检察环节做到“三个慎重”(慎重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骨干和关键岗位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慎重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慎重发布涉及知名企业的案件信息)“三个一律”(犯罪事实未查清的,一律不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一律不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未经法定程序查明的案件信息,一律不公开发布)“三个禁止”(禁止对案件无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禁止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账户;禁止以办案为名干预涉案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以及自主经济行为)和“三个及时”(及时受理涉案企业的控告、申诉和举报;及时审查涉案企业负责人的羁押必要性;及时保护涉案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为坚定企业发展信心撑起法治“保护伞”。
在办案上,我们非常重视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比如说,在保护企业财产权方面,我们依法打击盗窃、挪用资金、职务侵占、侵犯知识产权等侵害企业财产权犯罪的同时,2019年,全市检察机关还启动了涉非公经济立案监督、涉产权刑事申诉等专项工作,重点监督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违规查封扣押冻结等问题,共办理相关案件218件。践行谦抑慎刑理念,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权。慎重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骨干和关键岗位人员采取羁押强制措施,防止“够罪即捕”和“一捕了之”。
在联络上,我们注重日常的沟通互动,及时倾听企业诉求。我们设立了专门的非公经济联络工作办公室,作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非公经济的日常办公机构,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接待来访企业代表,并现场解答企业遇到的法律问题。
深圳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相关做法,得到上级部门的高度肯定:最高检把深圳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非公经济的相关做法,作为“深圳样本”向全国进行推广;省委统战部把市检察院与市工商联建立直联机制,共同强化非公经济服务保障工作的经验,作为构建大统战格局的样板进行现场推介。
疫情期间,检察机关
在服务保障民营企业上有哪些特别的作为?
一、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犯罪。坚决落实“两高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严厉打击涉防控物资的制假售假犯罪,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哄抬物价犯罪,涉疫情防控物资的诈骗、聚众哄抢犯罪等各类扰乱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所有涉疫案件做到“三个一律”:一律提前介入、一律专人指导、一律快速办理。
二、依法保障民营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坚持谦抑慎刑的司法理念,慎重对企业相关人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技术骨干和关键岗位人员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企业经营者的,或者是对企业发展具有关键作用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而且确实关系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我们慎捕慎诉,最大程度防止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同时,加大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对已经在押的涉企业相关人员犯罪案件实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全覆盖,经审查确无羁押必要的,及时变更或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依法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把支持实体经济恢复发展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严厉打击借防疫为名暴力阻碍企业复工复产,扰乱企业生产秩序,干涉企业正常经营。加强对涉企业疫情案件的诉讼监督,及时监督纠正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及违法取证等行为。促进稳妥办理中小企业因疫情防控引发企业停工停产的合同争议、劳资纠纷等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充分利用调解、和解等手段化解矛盾,减少影响企业发展的不稳定因素,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主动向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结合防疫需要,把法律服务从“线下”转移到“云端”,以视频联络、电话等方式深入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主动了解企业在恢复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有针对性地提供在线法律服务,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注重引导企业做好风险防控,对办案中发现的复工复产企业生产、管理上的风险、漏洞,及时向相关企业提出建议,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通过市国资委、市工商联、深商会等机构和检察机关新媒体,及时向有关企业和社会公布,防患于未然。突出加强防疫相关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假冒防疫医疗药品、器械、用品注册商标、专利的犯罪,及时跟踪保护新药品、器械、用品的知识产权,为其授权、确权、保护提供法律服务。
怎么理解慎捕慎诉的检察理念?
检察机关保护民营企业,一要坚持罪刑法定,审慎对待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旗帜鲜明地依法惩治犯罪者、支持改革者、保护创新者、教育失误者。二要坚持谦抑慎刑,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慎重对企业负责人、技术骨干、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采取羁押强制措施,慎重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办案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我举一个案子来说明检察机关通过不捕、变更强制措施,保护企业的正常经营。
深圳有一家水果企业,正在筹划上市,可谓蒸蒸日上。该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却因涉嫌走私犯罪,被采取羁押措施,企业经营出现重大困难。在详细了解该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后,市检察院在2020年1月审查批捕时,对部分业务人员作出相对不捕的决定。
不久,新冠肺炎四处蔓延。这家企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每天为全国各地商超和市场供应超过800吨水果,并为抗疫前线的武汉市第一人民医院、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等多家医疗机构捐赠款物价值超过500万元人民币,被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评为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单位。
2020年2月下旬,市检察院出台《关于充分检察职能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要求加强对企业高管、技术骨干类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办案检察官主动跟踪侦查机关捕后的侦查进展情况和企业复工复产情况,了解到该企业代表深圳市对口扶持的两个极度贫困县受疫情影响,目前数千吨沃柑滞销,迫切需要已被采取羁押措施的两名企业高管人员回归,以利用管理资源帮助企业完成抗疫扶贫和复工复产任务。
为此,市检察院决定将办案羁押必要性审查延伸到侦查环节,向侦查机关发出书面法律文书,提出对这两名高管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建议。侦查机关迅速响应,对该二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取保的人员迅速投入到工作中。目前公司已经完成了320吨沃柑采购计划,带动560户贫困人口,采购期间解决2000余人就业,避免因疫情导致返贫。
企业领导感慨地说:“作为大型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对公司运营的影响很大。特别是水果季节性强,如果不是检察机关主动变更强制措施,我们一些重要业务和重大项目很可能因为无法衔接就此停止。检察机关顾全大局,积极作为,为企业生存和发展提供关键的推动力和有力的司法保障,体现了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责任担当。”
近年来,深圳民营企业家涉罪情况如何?
当下民营企业家有哪些司法诉求?
我们初步统计了一下,2019年至2020年6月底,全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民营企业人员(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犯罪993人,起诉1095人。这个比例其实很小。
从了解的情况看,目前,民营企业家的司法诉求主要集中在加强对非公经济的保护,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具体包括如:平等保护市场经济主体,切实保护非公企业权益,对涉及非公经济企业犯罪要依法严格把握办案标准,严格区分普通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慎捕慎诉,保障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对于一些债权明显大于债务的企业,应当谨慎使用查封、冻结财产等措施。
有的希望制定有关行业的创新创业违法预警机制、容错制度和免责条例,减少相关领域违法犯罪。有的企业家呼吁加强对涉及非公企业的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打击力度,对恶意讨薪的不法分子予以法律制裁,保障守法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还有很多企业家希望加强对企业人员的法律宣传,提升企业人员法律意识,有效防控法律风险。
总体来说,面对人民群众和包括民营企业旺盛的司法需求,检察院需要做的工作还非常多,不过好在我们有不断努力,一直在路上。
办案中,检察机关如何综合运用打击、保护等
检察职能,有哪些涉民营企业的典型案例?
例如,某药业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假药被不起诉案。药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等涉嫌生产、销售假药一案,市检察院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在药监部门及侦查机关均认定当事人涉嫌生产假药犯罪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依法认定涉案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假药,涉案企业及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行政违法,但不构成犯罪,并对涉案人员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维护了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几年来,该企业从案发时的停产状态,逐步成长为一家领军型企业。
再例如,某企业秘密图纸被盗,龙华检察出手相助的案例。2018年,龙华区检察院在走访企业的过程中了解到,某集团准备上市的一款新型产品的工程设计图纸被盗,但因商业秘密案件立案要求为经济损失50万以上,难以立即立案。
龙华区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室指派检察官第一时间介入,指导该集团以立案标准相对较低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成功获得立案。随后,该集团配合公安机关进一步调取了犯罪嫌疑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证据,最终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9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提起公诉。该案的成功办理,使该集团及时有效挽回经济损失近千万元。
结合民企保护和具体的案件,
如何把握好打击与保护的边界?
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要坚持打击、保护、服务并重,中间确实要注意把握打击与保护的界限,正确处理维护秩序与激发活力的关系,确保“宽而不弛”,而不是一味的“宽”,并不是说对民营企业家就降低法律的门槛。
第一,我们要坚持依法办案。要坚持罪行法定的原则,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依法办案。
第二,要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办案过程中要综合涉案企业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信用记录等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防止案件办了、企业垮了。
检察院深入非公企业开展法治宣讲,
具体有哪些做法?
检察机关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不仅做好“护法的卫士”,还努力当好“普法的先锋”。在办案中普法、宣传中普法的同时,我们还组建了市检察院“法治宣讲团”,结合相关单位的需求,安排经验丰富的检察官上门义务性提供各种普法宣讲。
2019年4月起,市检察院联合市科创委、市工商联共同开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进民企”系列活动,从全市检察机关遴选8名办案骨干,组建成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宣讲团”,先后在多家民营企业开展过如“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企业及企业家的人格权保护”等专场普法讲座,从反馈的情况,参会企业普遍反映这种法治宣讲非常及时、也很有收获。
下一步,深圳检察机关如何持续护航民企,
让企业家感到安心、有信心?
一是强化权益保护。严格落实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工作方案要求,强化法律监督,及时监督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等问题,同时,依法妥善办理涉疫情、涉非公企业、涉知识产权案件,且将保障企业和企业家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承诺落到实处。
二是强化沟通联络。持续推进院领导挂点联系企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疫情下企业经营发展面临的困难问题。进一步密切与市工商联、深商会等机构的沟通协作,扎实推进信息共享应用平台建设,力求准确掌握深圳企业的法律需求,进一步畅通企业与检察机关的沟通渠道。
三是强化法律服务。充分发挥非公经济联络办公室职能作用,尽快上线运行非公经济服务平台,实现与企业的线上沟通联络、在线法律咨询、典型案例推送以及远程视频会议等,及时了解企业需求,实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跟进解决企业困难问题。强化市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中心平台作用,充分动员司法、行政等部门力量,努力为企业提供精准化、个性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同时联合高校、研究机构,持续开展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不断强化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力度。
目前全国都掀起了学习民法典的热潮,
深圳检察机关对深入学习贯彻民法典有什么安排?
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跟我们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民法典通过后,我们市检察院即第一时间积极开展学习宣传实施民法典活动,紧扣检察职责使命,注重做好学用结合,创新形式,丰富内容,掀起了学习宣传实施民法典的热潮。我们既通过党组会、中心组扩大学习会、检委会、民法典专题学习培训等形式,组织全体检察人员进行“全员学”,还有针对性地组织部分省、市人大代表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举行民法典专题学习会进行“专题学”,同时,我们还发挥优势,积极通过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民法典,发出检察声音。我们还通过认真筛选,推荐5名政治素养好、法律功底扎实、宣讲能力突出的检察人员,担任“民法典专题宣讲团”成员,作为师资参与民法典“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宣讲活动,参加大众传媒有关民法典宣传工作,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进行以案释法,广泛开展民法典宣传普及活动。
走私案件中,企业主动补缴税款,是否就不追究刑事责任?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中,如果走私达到一定金额,自然人10万以上,单位20万以上,还是要追究走私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主动补缴税款,认罪认罚,按照法律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主要还是根据犯罪金额的总数来定,虽然改变羁押措施,但是该承担的责任一样要承担,并不是改变了羁押的方式,就说明可以无罪释放,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为了保护民营经济,检察机关是否会
和民营企业走得太近,从而影响司法公正?
一方面,保护民营企业并不是一味的降低门槛,我们还是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触犯法律,还是要依法惩处,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又要特别注意保护和打击的策略和方式方法,例如满足不羁押的条件,我们会做羁押必要性审查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如果财产跟案件无关,我们绝对禁止对无案件无关的财产进行扣押查封和冻结。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内部本身与企业间的关系,我们有很明确的界限和相应的监督机制,例如大数据监测平台会对办案全过程进行监测,以及执法监督的纪检监察平台,这些已经形成一整套完整的监测系统,来确保办案时的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