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央视“3·15”晚会曝光了多家知名企业在门店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违法采集人脸数据,收集顾客信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在监控摄像头广布的今天,我们可能早已习惯它们的存在,认为其作用就是保护我们的安全。然而,这些看似保护我们安全的摄像头,也可以是一些不良商家侵害我们人身、财产安全的“凶器”。不太了解人脸识别技术的朋友可能会疑惑,被人脸识别摄像头抓拍后,不就是个人面部形象被摄像头录像储存而已吗?对个人信息安全会产生什么危害呢?
事实上,如果商家安装了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消费者只要进入一家门店,就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摄像头捕捉抓取面部特征并自动生成编号,以后再去哪家店,去了几次,商家都会知道。此外,人脸信息属于个人独有的生物识别信息,目前已成为很多人的支付密码、账号密码。由于用户无法更改个人的人脸信息,一旦泄露,将严重威胁用户的财产安全、隐私安全等。
央视“3·15”晚会后,为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宝安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公益诉讼组办案检察官迅速行动,于近期前往某知名连锁品牌火锅店暗访。经过摸查,检察官现场发现,店内安装了数量较多的摄像头,尚不清楚这些摄像头是否具有人脸识别功能。
为让老百姓能安心用餐,办案检察官针对该情况建立了行政公益诉讼线索,并展开立案调查,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对该火锅店安装大量摄像头一事进行专项督查。收到案件情况后,相关职能部门迅速反应,于当日下午前往涉事店铺进行巡查,约谈了相关负责人并调取了相关视频信息。
经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后反馈,该店安装的监控只是普通摄像头,不具备人脸识别功能,但已告诫商家加强对公众信息安全方面的监管,并释放出日后会常态化巡查的信号。宝安区检察院检察官此次巡查,一方面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当下关注、关心的热点问题,进一步加强商家的知法守法意识;另一方面,宝安区检察院事后要求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相关方面执法力度,保障人民群众个人信息安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发布的《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已明确规定,人脸信息属于个人独有的生物识别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收集人脸识别信息时应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民法典》第1035条也明确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而央视“3·15”晚会曝光的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的商家中,消费者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捕捉抓取人脸信息,遑论取得消费者的授权同意了。商家的行为明显属于违法采集个人敏感信息,侵害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检察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若发现商家安装了央视“3·15”晚会披露的具备人脸识别技术的摄像头公司商标,或者用胶布之类物体遮盖摄像头商标的,应提高警惕,因为商家可能在未经授权同意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抓取顾客人脸信息。一旦发现此种情况,我们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以防摄像头“卫士”变“凶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