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开选任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公开选任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30名。
二、任职期限
听证员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连续担任听证员不超过两届,如遇特殊情况导致换届延期,则任期自动延续到下届任期开始之前。
三、选任条件
(一)普通听证员任职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能力,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5.自愿担任听证员,服从本院听证工作安排并经考察合格的。
(二)具备普通听证员任职条件,并具备以下专业背景条件之一的,选任为专家听证员:
1.从事法学、医学、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等教学和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
2.从事司法鉴定、知识产权、网络信息、财税、金融、新能源汽车工程、新型储能、新材料以及智能制造等实务工作,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所在领域的行业规范和专业知识,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持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
3.从事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的实务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具备相关资质。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的在职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2.人民陪审员;
3.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或开除留用的;
4.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5.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6.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7.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四、听证员职责
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在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过程中参与听证活动,并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独立发表意见。
五、选任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至19日,逾期报名不予受理(以报名材料邮寄时间为准),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
2.报名方式
接收公民个人申请,也可由单位或组织推荐报名。报名人员须认真阅读本公告,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提供虚假报名信息和材料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选任资格。
3.报名步骤
本次听证员选任报名采取资料邮寄的方式进行:
(1)个人自荐报名的需填写《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申请表》(附件1);单位或组织推荐的需填写《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人选推荐表》(附件2),表格一式三份,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2)将报名表格、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及学位证书、从业证明或资质证明等报名材料,于报名时间截止前,通过特快专递邮寄至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信封上注明“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报名材料”)。
(邮寄地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赤石镇大百汇科技园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联系电话:0755-22091730)
4.报名材料清单
(1)《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申请表》或《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人选推荐表》一式三份(表格双面打印,上附一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2)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各一份(正反两面);
(3)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4)申报专家听证员须提交相关从业证明或资质证明复印件一份。
(建议在各复印件上注明“本件仅限用于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选任,其他用途无效”)
(二)资格审查
本院将在严格审核选任条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年龄、学历、专业背景、工作岗位、可投入时长等因素确定听证员候选人。
(三)组织考察
本院将通过实地走访候选人员所在单位及社区、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方式进行考察。
(四)确定拟任人选
本院对听证员候选人进行审核,确定听证员拟任人选。
(五)公示
本院将对听证员拟任人员名单通过“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六)公布
拟任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本院作出听证员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本公告由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附件:
1.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申请表
2.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人选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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