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审查案件办理流程
(刑罚交付执行后)
1、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或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的,由监区提出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2、矫正与刑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刑罚执行机关组织召开案件评审会(检察机关派员列席)进行审议。
3、评审审议通过后,刑罚执行机关就该案件书面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4、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刑罚执行机关报经监狱长(所长)办公会审定。
5、监狱长(所长)办公会审定后,刑罚执行机关向省监狱管理局(地市级公安机关)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6、省监狱管理局(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是否同意暂予监外执行。同意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相关材料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7、决定机关的同级检察机关认为省监狱管理局(地市级公安机关)的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
暂予监外执行审查案件办理流程
(刑罚交付执行前)
1、人民法院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连同证明材料报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
2、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书面答复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决定。
3、人民法院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相关材料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4、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的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
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流程
1、各监区罪犯根据自身日常表现提出减刑、假释申请,监区对申请情况进行评议。
2、监区评议后形成呈报减刑、假释人员名单,在监区公示。
3、公示期满后,各监区统一报送监狱矫正与刑务部门,同时报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
4、矫正与刑务部门综合检察机关意见后,形成监狱呈报减刑、假释名单。
5、经减刑、假释案件评审会(检察机关派员列席)审议后,形成初步呈报减刑、假释名单。
6、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后,在监区公示。公示期满后将减刑、假释名单报请人民法院。
7、人民法院审理后,决定以书面或开庭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以开庭方式审理的,检察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要派员出席庭审。
8、人民法院审理后,对案件逐一作出裁定。刑罚执行机关将法院裁定在监区公示。
9、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裁定逐一进行复核,认为确有错误并在裁定作出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