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阅卷范围
1、案件范围: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在办审查起诉案件。
2、主体范围:辩护律师,以及经过公诉部门审查同意的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二)资格确认
预约前需到我院检务大厅案件查询窗口进行资格确认,内容参照案件查询须知第(三)项。
(三)预约方式
预约阅卷可以通过窗口预约和网络预约两种方式进行。
1、窗口预约
(1)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通过资格确认后,可以向我院检务大厅预约申请窗口提出阅卷申请。综合查询员接到阅卷申请后,会在三日内安排阅卷日期,并电话通知阅卷人;不能在三日内安排的,会说明理由,并另行约定阅卷日期。
(2)律师以外的辩护人
律师以外的辩护人通过核实身份后,可以向我院检务大厅预约申请窗口提交书面阅卷申请。综合查询员接到阅卷申请后,及时通知公诉部门来领取。公诉部门对申请人是否具备辩护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就是否许可阅卷出具书面意见,送综合查询员答复申请人或自行予以及时答复。
2、网络预约
已进行网上绑定的辩护律师(辩护人),可登陆本网站首页案件查询系统提出预约申请。综合查询员在收到申请三日内,回复申请人阅卷时间或暂不能阅卷的具体原因。
(四)阅卷场所
我院检务大厅设有阅卷室,阅卷人阅卷应在阅卷室内进行。
(五)其他事项
1、现阶段我院只提供打印或复印卷宗材料,不提供电子卷宗的拷贝和视听资料的播放。阅卷人不得自行或要求工作人员拷贝与案件相关的电子文档及视听资料。
2、阅卷人不得泄露阅卷中获悉的国家秘密;不得涂改、毁损、灭失、调换、删除、剪辑、私自复制卷宗、视听资料,违反规定的,在场工作人员有权中止其阅卷。情节严重的,移送律师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