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间、方式:
1、每月的五日、二十日(节假日顺延)为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待日;
2、实行正、副检察长轮流接访制度;
3、实行特约检察员和本院各业务处处长共同参与接访制度;
4、原则上实行预约安排的接访方式;
5、由控告申诉检察处负责具体的接访安排工作;
6、接访在我院检务大厅检察长接待室进行;
7、本院法警和总值班室负责维护接访现场秩序。
(二)接访案件范围:
1、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
2、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的案件;
3、社会影响大、办理难度大,需要检察长协调的案件;
4、检察长认为需要接访的其他案件。
(三)接访程序:
1、来访人须提前七个工作日填写《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待日登记表》,并递交相关材料,由控告申诉检察处审查后通知具体接访事宜;
2、一案多人来访的,一般安排一至三人参与接访;
3、检察长接访的案件,各有关部门按检察长批示办理,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控告申诉检察处。
(四)接访秩序:
1、负责接访工作的检察人员要按岗位职责要求做好接待工作;
2、来访人员不得携带刀械和其他违禁物品进入候接大厅和接访室;
3、未经许可,来访人员不得携带录音和摄像器材进入候接大厅和接访室;
4、来访人员在候接大厅和接访室要听从检察人员的安排,不得大声喧哗、吵闹、发表过激言论和散布不实言论;
5、来访人要保持接待室及用具的卫生整洁,损坏公物和设施者要赔偿;
6、违反规定的来访人员,经劝告和教育无效的由法警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