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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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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控告须知

来源: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17-11-16

(一)受理控告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控告包括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控告。


(二)控告的方式

控告一般采取书面方式进行。

采取书信形式控告的,请将书面材料邮寄我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反映深圳市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请将书面材料邮寄我院检务督察部。

采取走访形式控告的,请于工作时间凭有效证件向我院检务大厅控告申诉窗口提出,并递交书面材料。


(三)其他事项

1、控告人必须如实控告。如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诽谤他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控告活动应当依法进行。冲击国家机关、扰乱机关工作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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