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刘某在浏览某短视频平台时,看到一则“轻松兼职,日赚千元”的广告,抱着试一试的心态,他添加了对方联系方式。对方声称,刘某只需提供银行卡和手机卡,即可获得高额佣金。虽然心存疑虑,但在利益的诱惑下,刘某还是决定“赌一把”。
为逃避监管,刘某在明知对方实施“跑分”活动的情况下,仍然按照对方指示,专门前往他省办理新的手机卡和银行卡 ,并将卡和配套密码交于对方,刘某从中非法获利1000元。
2024年3月,刘某经民警电话通知投案自首。经查,刘某的银行卡在短短数日内流转不明资金达40余万元,涉及全国多地8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这些受害人因刷单返利、虚假投资等骗局遭受财产损失,而刘某的银行卡正是诈骗团伙转移赃款的重要工具。
2025年5月,深圳前海检察院以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刘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提醒
莫因小利触法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不法分子常以“兼职”“租卡”为名,诱骗他人提供银行卡、手机卡,用于洗钱、转移赃款。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再次警示广大群众,切勿因小失大,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