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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检案鉴】男子帮收“押金”沦为电诈帮凶

来源: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人民检察院 2025-07-15

2024年4月,张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3年10月,张某在某网络平台结识一名自称“算命师”的网友。张某向“算命师”请教了许多玄学问题,发现对方是位“高人”。

某日,“算命师”谎称自己在工厂负责招工,需要有人来“兼职”帮助自己收取工人的“押金”,且需要“兼职”的人提供个人信息和银行卡用来办理收“押金”业务。“算命师”还承诺,可提供每日300元工资和提成作为报酬。

张某面对“算命师”的请求,并没有马上答应。张某顺着“算命师”发来的公司营业执照在网络上查询了公司信息,发现确实有这家工厂。“应该是个正规的公司,不会有问题。”加上张某对于“高人”的信任和对赚外快的渴望,他渐渐放下了警惕。

虽然张某平日里有留意过反诈宣传内容,知道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是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在高额回报“兼职”的诱惑下,张某还是按照“算命师”的指示,注册了新的社交软件账号用于联络,并通过该账号向“算命师”提供了自己的姓名、身份证、银行卡、手机银行额度、转账截图等敏感信息。

其间,张某按“算命师”的要求,将账户内收到的资金转至指定账户。经查,张某的银行卡涉诈流水达98万余元,张某非法获利9000余元。张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4年10月,深圳前海检察院以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张某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提醒

天上不会掉馅饼!广大市民应通过正规渠道求职,遇可疑“兼职”务必核实,切莫因小利成为犯罪“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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