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一体学习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落地实施,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共10个。坪山区检察院办理的吴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立案监督案入选,系深圳地区唯一入选案例。据悉,这也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联合发布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因租赁纠纷引发毁财、侵入住宅等形式上符合相关罪名行为要件的案件时有发生,是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如何准确适用法律,把握好罪与非罪界限,关涉企业重大利益。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需要恪守罪刑法定原则,开展精准法律监督,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司法环境。坪山区检察院在认真学习民营经济促进法基础上,立足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时总结经验教训,采取包括成立刑民交叉研究中心等有力举措,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责,高质效办理了一批刑民交叉案件,切实防止以刑事手段介入民事争议,为营造辖区一流营商环境贡献法治力量。本案就是其中的典型事例之一。
道闸拦路,企业经营陷入两难困境
坪山区某机械公司为知名车企核心供应商,因厂房业主与二房东发生租赁纠纷,法院财产保全冻结了包括该机械公司在内的四家企业银行账户,导致该公司资金无法正常流转。此后,二房东在园区出入口设置道闸、地桩,且未明确放行规则,导致机械公司货车无法正常通行,生产经营陷入停滞。
面对这进退维谷的局面,企业负责人吴某某焦急万分:“账户被冻、货车出不去,每天三万多的违约金,企业眼看就要撑不住了。”在多次与二房东协商沟通、社区六轮调解均无果的情况下,为保障供货合同履行、避免巨额违约损失,吴某某无奈之下自行破局,先后两次损坏道闸或地桩保障货车通行。二房东报案后,公安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吴某某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
提前介入,精准区分刑民界限监督撤案
案件立案后,坪山区检察院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全面梳理审查租赁合同、现场视频、报警记录等事实证据,依托刑民交叉案件研究中心深入论证,针对企业为维护正常经营活动而采取的毁坏财物行为,确立了三维度实质审查标准,并紧扣本案事实逐一审查。
首先,涉案公司无拒绝缴纳租金的情形,其破坏道闸、地桩的目的是保证货车通行,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具有保护公司合法权益的正当性;其次,在放行货车规则不明且无法有效沟通的情况下,吴某某的行为具有紧迫性;第三,造成财产损失数额与涉案公司可预见的违约及其他关联损失相比,并未超出必要限度。
据此,坪山区检察院审查认定,吴某某的行为源于经济纠纷,是在寻求多种途径解决未果后的私力救济,亦为民法典所认可,本质属于民事纠纷,不应认定为刑事犯罪,依法向公安机关出具《提前介入侦查意见书》,并及时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避免了经营危机的进一步蔓延和矛盾的进一步升级,促使当事人回归平等民事主体地位理性解决纠纷。
三方调解,化解矛盾助企业重回正轨
监督撤案后,坪山区检察院积极延伸履职,主动建议公安机关联合街道办组织三方调解并全程参与,通过释法说理引导各方回归民事途径解决纠纷,力争促成对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一体保护、平等保护。后各方达成共识:业主与二房东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争议,二房东承诺不再设置通行障碍妨碍园区相关企业正常经营,持续近半年的矛盾得到实质性化解,企业恢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企稳人和”。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该案件的办理,是坪山区检察院践行平等保护理念、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生动实践。通过严格把好涉企案件入口关、守好刑民界限关、做好矛盾化解服务关,坪山区检察院以精准法律监督,为民营企业安心经营、放心发展筑牢法治屏障,以检察担当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民营经济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